渝建[2013]47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
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
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规范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
已批准设计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节能设计变更,若因政策调整、技术规范调整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节能设计重大变更的(包括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与原设计单位、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设计和审查工作。
(二)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政策依据与技术规范依据,重新出具节能计算书,编制节能设计变更说明(含新方案与原方案的详细比较)。
(三)针对对外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就节能设计变更(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因、政策依据、技术规范依据)在售房处和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周知已购房者。
(四)建设单位向具有项目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的节能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节能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含节能变更的政策依据与技术规范依据,新方案与原方案的详细比较)及设计变更后的节能计算书。对已动工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设计变更申请上签署意见,佐证相关节能设计变更尚未实施。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签订的节能设计变更合同及设计费支付凭证。
3、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合同。
4、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附图。
5、针对已对外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发布节能设计变更公告的照片资料,房屋销售合同样本(用于查实节能变更是否与销售合同冲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四)款申请材料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备案的书面意见。
(六)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节能变更的书面意见后,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凭证报送质监部门。
对于已动工但未能取得质监部门关于节能设计变更尚未实施书面意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计变更是否擅自实施进行调查。对于未能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节能设计变更备案书面意见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重大节能设计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计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对于非政策和技术规范调整原因,主要因为设计质量不高导致节能设计反复变更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我委将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计入《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并将其执业行为与年度建筑节能技术水平测试的成绩直接挂钩。
附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变更备案申请表
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规范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
已批准设计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节能设计变更,若因政策调整、技术规范调整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节能设计重大变更的(包括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与原设计单位、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设计和审查工作。
(二)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政策依据与技术规范依据,重新出具节能计算书,编制节能设计变更说明(含新方案与原方案的详细比较)。
(三)针对对外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就节能设计变更(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因、政策依据、技术规范依据)在售房处和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周知已购房者。
(四)建设单位向具有项目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的节能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节能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含节能变更的政策依据与技术规范依据,新方案与原方案的详细比较)及设计变更后的节能计算书。对已动工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设计变更申请上签署意见,佐证相关节能设计变更尚未实施。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签订的节能设计变更合同及设计费支付凭证。
3、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合同。
4、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附图。
5、针对已对外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发布节能设计变更公告的照片资料,房屋销售合同样本(用于查实节能变更是否与销售合同冲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四)款申请材料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备案的书面意见。
(六)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节能变更的书面意见后,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凭证报送质监部门。
对于已动工但未能取得质监部门关于节能设计变更尚未实施书面意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计变更是否擅自实施进行调查。对于未能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节能设计变更备案书面意见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重大节能设计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计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对于非政策和技术规范调整原因,主要因为设计质量不高导致节能设计反复变更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我委将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计入《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并将其执业行为与年度建筑节能技术水平测试的成绩直接挂钩。
附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变更备案申请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2日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