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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11-19  浏览次数:2158
 渝建〔2013〕54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
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公布后,今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市城乡建委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废止3件市城乡建委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第四批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8日
 
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
第四批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8〕84号
2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9〕108号
3
关于印发《重庆市康居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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