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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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5  浏览次数:2340
 渝建〔2013〕50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规范工作行为,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形象,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规范管理
  (一)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等工作。对目前违反上述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的区县,必须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2〕114号)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实施能力,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自行承担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等管理工作。承担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提高效率,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明确规定初步设计审批、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是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依据国家和我市颁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等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不得通过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收费,不得以强制提供技术服务方式变相收费,不得明示或暗示管理相对人强制接受检测、认证、材料推荐等有偿技术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备案规范管理
  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9号)的规定,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指定检测机构,不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向申请备案的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提供技术服务方式变相收费或指定检测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评价等示范工作的规范管理
  (一)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3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市城乡建委委托的评审机构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相应的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违规收费,其中绿色建筑评价收费标准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通过开展相应评审工作,明示或暗示管理相对人强制接受检测、认证、材料推荐等有偿技术服务。
  (二)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相关管理支撑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示范项目评审、过程监管、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应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我委的有关要求抓好示范项目建设,不得明示或暗示管理相对人强制接受与示范项目建设有关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不得参与与示范项目建设有关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节能改造节能量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不得承担被审核项目的相关节能服务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试行)》等国家及我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自查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目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设立投诉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市城乡建委投诉举报电话:重庆市966566城乡建设服务热线,023-63672578(建筑节能处),023-63862868(纪检监察室)。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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