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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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2725
 渝建〔2013〕54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近年来全市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情况,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具体划分如下:
  一、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以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
  (1)建筑高度为100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
  (2)建筑面积为3万㎡及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
  (3)裙房建筑面积为5万㎡及以上的建筑综合体;
  (4)单跨30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及包括以上工程的项目;
  (5)建筑面积大于1万㎡的独立地下工程、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复建式人防工程及包括以上工程的项目;
  以上(1)~(5)款的项目范围以规划局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的居住小区(以规划局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
  (7)大型市政工程; 
  (8)市级重点工程;
  (9)跨区的建设工程。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县城乡建委负责其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对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结构超限的高层建筑,应按住建部规定,报我委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我委核准的,区县城乡建委不得出具初步设计批复。
  三、为方便建设单位,初步设计由我委审批的主城区内、主城区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分别在我委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区县建委应将备案情况抄报我委。
  四、本文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8〕20号)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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