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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改变环境比改变制度更重要

发布日期:2012-01-16  浏览次数:1536
   


    文裘立华 黄深钢

    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目的,就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和质量。但从现实情况看,被当作“防腐剂”的招投标制度却为一些人创造了更多的腐败机会,甚至为腐败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外衣”,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执法效能。一些企业家建议,应尽快改变现有制度的执行环境,这要比改变招投标制度本身更重要。

    招投标和商业贿赂腐败常常挂钩

    检察、工商等部门近年来公布的一些信息纷纷反映出,招投标和商业贿赂腐败经常挂钩,招投标环节成为腐败高发区。

    去年年初,浙江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历时三个多月,成功破获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系列大案。涉案标的达1760多万元,商业贿赂款60.78万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有7成以上的嫌疑人或插手工程建设,或直接担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工程指挥部指挥,或以向指挥部人员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如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受贿案的主角———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吴少雯,兼任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一期)指挥部规划工程部副主任和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二期)指挥部总师办副主任,分管招投标。

    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表示,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招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但是,他从近年来的实践和相关调研中了解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缺陷,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公正和效率。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占1/4,六大腐败环节使工程建设领域变成腐败的重灾区,其中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是六大关键环节中的首要环节。

    而在医药招标中,有企业界人士认为,目前,医药价格居高不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和医药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密不可分。本来希望通过招标使混乱的医药流通市场得到治理,但是一些地方的药品招标中因暗箱操作,结果适得其反。

    改变“环境”比改制度本身更重要

    在采访中,一些企业家表示,目前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规定,不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二是私下交易,虚假招标;提高投标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资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一些招标单位故意提高投标报名条件,有针对性地设置报名条件,为某些投标人“量身订制”,个别项目单位领导利用职权,介绍施工单位,用资格预审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一些项目单位与施工队私下交易,招标单位以各种理由把参与竞标的其他投资者排斥在外,以减少竞争对手。

    三是围标串标、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进行调整,以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

    滕头集团公司副总袁先生认为,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利益驱动、权钱交易、监督缺位等因素造成的。招标单位既是组织实施者,又是发标、确定工队、制作标底等工作的决定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容易成为“私下交易”的“公关”对象。监督部门对招标方的监督仅限于一些程序上的监督,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也是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

    为了降低成本设置的招投标制度,最后竟然成为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一些不法行径通过招投标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有企业界人士表示,从根本上说,问题并不在招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在于执行这项制度的体制环境和人员素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改变招投标制度的执行环境,比改变这一制度更为重要。

    建议建章立制排除不正常人为因素

    在采访中,一些企业家和专家建议,在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制度可以取代招投标制度的情况下,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常人为因素。

    ——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克服政出多门的顽疾。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规范行业、地区性法规规章;强化招投标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和资格惩罚。

    ——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或最高者中标,以达到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或越高越好,施工单位为千方百计压低成本就可能偷工减料影响质量。

    ——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不是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活动,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的监管目标和合适的监管人员。

    ——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特权),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标投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立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和秩序,对参与串标活动企业,对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坚决处以重罚。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等制度均应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国推广,建立起“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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