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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1-08-23  浏览次数:2621
    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8月1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市政委就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该《办法》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1、该《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自2004年5月施行以来,有力促进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征收额从2004年的233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25847万元。同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情况和问题:一是需要明确界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和使用范围,明晰居民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物业服务收费中包含的物管清洁费混淆的问题;二是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尽量做到公平征收;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垃圾处置费解缴机制。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4]165号)进行修订,以便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征收率,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怎样计征?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门店(网店)及其它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三、居民怎样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目前可以在以下地点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1、各供气分公司缴费大厅;2、重庆市利安科技公司代缴网点; 3、重庆公众城市一卡公司代缴网点; 4、网上缴纳;5、邮政储蓄银行缴费大厅;6、团缴户居民则委托物管公司代收。

    四、哪些人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违反《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有哪些?

    (一)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改变垃圾简易堆放处理影响生活环境的状况,国家和市政府投资10多亿元,在主城区建设了长生桥、黑石子、同兴等3座标准化垃圾处理场。每天无害化处理40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每年需要运行经费超过1亿元。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这不仅是治理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需要,也是一件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大事,对于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含义是如何界定的?

    答: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界定如下:

    (1)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三)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与居民清洁费有什么区别?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其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居民清洁费是由物管企业或社区组织专人清理居民楼房梯道卫生,并将逐家逐户产生的垃圾收集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普通服务的居民清洁费是3元/户·月,实行垃圾袋装服务的居民清洁费是5元/户·月。

    (四)我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完善了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垃圾处置费征收机制,结合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征收方式。

    1、从2008年8月1日起,主城各区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载体,由原来委托重庆自来水公司统一调整为委托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供气部门代征。

    2、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175号)文件精神,已于2006年8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垃圾处置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五)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使用的票据有哪些?

    答:1、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专用票据或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统一定额票据。由物管企业统一收缴的,应向交费居民业主予以公示;

    2、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

    3、由区县环卫部门直接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统一定额票据。

    (六)我市采取了哪些措施减轻单位和居民缴费负担?

    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项目停止执行,仅保留居民清洁费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以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缴费负担。

    (七)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具哪些条件?

    答: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须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2、须出具市财政部门或国税机关印制的专用票据;3、须出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否则,缴费当事人可拒缴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7909660、67906274。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答:如需了解相关政策文件,可直接登录重庆市市政委门户网站重庆生活垃圾处置费专栏(网址:http://www.cqsz.gov.cn/zt/shlj/index.aspx?classid=145),也可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790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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