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浅析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王 欣
摘 要: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期限应与其服务内容相吻合的论述,对《合同》中应明确标定其工作及服务内容、职责、权限等方面的表述以及对《合同》中应具备的风险防范的分析,阐述了具体做法与应对措施。强调了应运用严谨、科学、可操作性的《合同》指导专业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关键字:合同;风险;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化管理是深化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式,改革和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与国际建设工程管理方式接轨的必然趋势。我国当前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像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和权益保护,有不同《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性合同文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和地方政府还没有出台正式的有关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规章和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标准规范。目前唯一的依据是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下简称《200号文》)。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权益,为了将《200号文》的精神贯彻到建设工程专业化管理的全过程中,为了达到委托项目管理预期效果,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受托方的专业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严谨慎重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因为一般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并不十分了解,造成委托方只看结果不重过程,不愿承担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及责任。因此,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圆满实现专业化管理目标,就必须首先严格按照《合同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签订合同当事人的专业化素质不同、适应工程管理科学规律的差异和规避风险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全过程工期、质量、投资目标的实现,直接影响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的风险大小和难易程度,直接影响双方合作深度,尤其是直接影响最终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因此《合同》中的任何不严谨、不完善、不明确、不科学、不务实的瑕疵都将给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酿成失败,若《合同》中残留先天性的病灶,将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铸成无法解脱的桎梏。下面本人就依据自己作为受托人在履行《合同》的实践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如何规避《合同》风险,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同仁们探讨,若有不妥之处还请多加指正。
一、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与合同的服务内容相吻合
首先,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合同的服务内容相脱节,是当今建筑市场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但作为专业化管理团队“实现工期目标”是体现自身信誉和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指标,是直接影响委托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键。因此,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目标进行专业化的、科学务实的分析,以客观、诚信的态度向委托人阐明观点,使其在充分了解建筑行业特征、专业流程和工程项目客观环境、条件的基础上接受科学、合理的工期。最低也要对其要求实现的理想工期目标风险制定出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在思想上做好承担工程可能延期这一风险的准备。同时,为化解或降低受托人可能承担的工期风险,就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尤其要对《合同》的服务内容和时段做出明确的约定。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原来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一般分为两大阶段:
1.工程决策阶段: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审批和立项过程。
2.工程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过程。
但我们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提供优良服务的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将建设工程项目的阶段划分进一步细化为六个阶段:
1.前期策划阶段:协助业主并具体实施上述工程决策阶段的工作。
2.勘察设计阶段:包括选址勘察、方案设计、初步勘察、初步设计和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配套及专业深化设计。
3.工程发包阶段:包括监理招标和签订合同、总承包招标和签订合同,物资采购招标和签订合同、配套专业工程招标和签订合同。
4.工程实施阶段:包括工程前期行政报批、施工现场场地三通一平工程、深基坑、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建筑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施工验收及归档。
5.保修阶段:包括执行保修协议、确认缺陷责任,界定监理和施工合同(包括保修协议)结束条件并办理结束事宜。
6.工程后评估阶段:包括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工程项目使用后安全和功能的评估和工程项目成本和效益的评估。
上述六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所承担的责任各不相同,所以受托方介入哪个阶段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这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否则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就留下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后患,至使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给《合同》双方当事人造成工期承诺争议,导致委托人经济和社会收益下降,受托人管理成本增大、企业信誉受损。
二、阐明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合同中必须标明《200号文》中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八款工作内容。这里除第(七)和(八)两款工作外前六款工作内容全部前缀“协助业主方”,这就具体显现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有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期工作”,通过“业主驻现场代表了解控制和决策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而受托项目管理机构只行使《合同》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按业主授权范围为业主服务,执行业主的合法决策。
1.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协助业主方的职责和义务,业主驻建设工程项目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各自的授权范围。项目管理机构决不能越权行事,更不能代替业主行使决策权。而有些《合同》中恰恰没有将这关键的“协助业主方”五个字写进合同,致使委托方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实际操作中任意放权,让受托方的管理机构“说了算,定了干”,形成越权管理的失误风险和责任,造成委托方业主对受托方项目管理机构日后在纠纷处理的相互指责和推诿。
2.《200号文》中第七条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参照或借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标准条件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内容,因为这些条款都是规避工程项目管理风险,杜绝越权管理,确保实现《合同》目标的关键条款。
3.结合当今我国建筑市场现状,建议借助FIDIC条款中关于风险责任划分的规定,明确业主应承担的八条风险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风险。尤其是此条款中第七款明确规定:“由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是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而“设计不当”(包括未满足业主需求的设计问题)是当今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和经常发生的问题。本款恰恰是防止委托方转移风险,受托方回避风险不可缺少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这样,再加上在《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同意执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后,使受托方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充分依靠自身专业化素质和实力,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向业主提供纠正、改正和完善设计问题建议时,得到委托方的认可并增加满意度,否则就会造成委托方错觉,认为受托方是内行发现设计问题是理所当然,没发现设计问题就是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将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都归于项目管理受托方。另外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很多,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而这是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主要因素,因此要在《合同》中明确以下三点:
1.委托方的决策权力和介入深度。
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
3.申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以此,一方面防止委托方在项目管理中的不合理放权或介入过深,干扰受托方的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防止受托方的越权行为和管理的失职,确保双方在和谐的管理环境中圆满完成《合同》目标。
三、重视协助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就形成了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据,合同内容直接影响和决定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实施自身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大小,因为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方是代表业主与施工企业的管理机构的直接对话者,是直接发生利害冲突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双方。所以项目管理企业就应该比业主更加关注、更加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更加需要借助施工合同在保护业主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合理规避业主及自身的风险。为此,根据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和自身管理经验,还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较具体的列入以下条款:
1.编制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进度计划要求的约定。
2.人员配备,尤其是节假期、农忙期人员保障的约定。
3.主要物资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时间的约定。
4.工期控制与工程款支付挂钩约定,并将利用经济手段控制工程进度的权力用到极至。
5.质量检验制度与工程款支付挂钩的约定。
6.可能引起工程费用变动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增减项工程审批程序和权限的约定。
7.安全施工责任的约定,应提请业主注意通用条款第20.2条的内容。
8.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应提示业主对通用条款32.3条和33.3条是否可以接受,否则必须利用专用条款第47条进行修改或补充。
9.违约和索赔的约定,应充分利用专用条款第35.2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一栏约束承包人,预防其回避或转移风险。
10.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和专用条款中的第38款内容较简单,实际在工程进入设备安装阶段后必然存在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协调,尤其是特殊行业专项承包企业的交叉施工造成相互影响、相互干扰和相互制约的现象给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成的影响,给协调工作带来较大困难。所以要利用专用条款的第47款,对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或特殊行业专项承包企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进行约定。
11.保修和其他约定,应向业主说明:第一,要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但经双方协商可使全部或局部保修期适当延长;第二,协助业主明确保修期与最终支付工程尾款的约定。
总之,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当前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客户(使用方)是上帝。但实质上不同的客户素质区别很大,客观上客户不可能是仁慈的上帝,只有《合同》是保障当事双方地位平等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对管理风险的成功预测和防范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功介入的基础。《合同》的控制力是工程项目管理成败的根本,《合同》的执行力是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关键。所以,必须确保《合同》的严谨,夯实《合同》的控制力,强化《合同》的执行力,才能圆满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