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4〕8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城市示范项目示范面积和补助资金核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有关单位:城市示范项目示范面积和补助资金核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示范项目示范面积的核定方法,规范补助资金核定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面积核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按照实施进度,以示范项目示范面积作为补助资金核定依据,分两阶段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核定,在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暂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初步核定示范项目示范面积的依据。第二阶段补助资金核定,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图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面积最终核定依据。各类型项目具体核定方法如下: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的方式计算;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后的50%的方式计算;
(三)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技术单独供热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以项目建筑面积扣除未采用示范技术的停车库、设备用房、屋顶层、电梯机房等面积后乘以示范项目热负荷与冷负荷之比的方式计算;
(四)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其示范面积以实际接入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乘以系数8的方式计算。
二、补助资金核定程序及要求
(一)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且批准实施的示范项目
1、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核定程序。示范项目的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对示范项目设备进场情况以及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凭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示范项目,市建筑节能中心按本通知和《管理办法》有关示范面积核定和补助标准的规定,计算第一阶段补助资金金额后,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拨付第一阶段补助资金。
2、第二阶段补助资金核定程序。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根据示范项目能效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图等资料,按本通知和《管理办法》有关示范面积核定和补助标准的规定,确定示范项目实际应享受补助资金总额,并结合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申报的示范项目
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但已实施完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满足能效检测和能耗监测系统安装及数据上传要求并通过验收评估后,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核定项目示范面积,按照《管理办法》补助标准的50%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9日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