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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执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2003
国家计委关于执行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委计设[1986]1137号《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出以后,各部、各地普遍认为:按照这个文件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定级,有利于加强管理和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同时,有的部门和地区建议对有些规定进行补充,对乙级资格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经我委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80年以后新组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补办审批手续问题。凡属国务院各部门和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和地、市的,未按(80)建发施字263号文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要进行补办;属企、事业单位和县的,按各部、各地现行的审批办法执行。

  二、关于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权限问题。由于乙级勘察、建计单位数量较多,范围较广,行业平衡有一定困难,现决定,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证书,由批准部门盖章、颁发,行业不再审查,国家计委不再平衡。获得乙级证书的单位,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关于颁发甲级证书的用印问题。凡经主管部门审查定为甲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国家计委平衡后发给证书。证书由国务院各主管部盖章颁发。

  四、关于甲、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验证问题。部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如承担地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应主动提交证书副本,请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验证;地方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亦可照此办理。各地不能搞层层验证,也不得借验证收取费用或搞新的封锁。

  为了鼓励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凡实行招标的大、中型项目,均由招标单位负责对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各地不再验证。

  五、关于工程勘察甲级证书的互审问题。由于工程勘察任务通用性强,工程勘察证书一般可在各行业间通行而不降级。其中获得工程勘察甲级资格的单位,除拟承担水电、铁道、公路、水运、林业等行业任务的,在定级时需由这些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外,承担其它行业任务的,在定级时不需要相互审查签署意见。

198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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