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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征集中国建筑学会2017年度标准项目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3  浏览次数:2297
 各专业分会、团体会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的精神,根据《关于培养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中国建筑学会自2016年已启动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并制定《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等相关文件。现将申报中国建筑学会标准项目立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以建筑行业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重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筑行业发展确有需要且相关技术具有相应研究成果支撑并具有一定规模工程应用实例;
(二)对建筑工程安全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和技术进步;
(四)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
(五)鼓励现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的,可申请转化为学会标准;
(六)对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非公益类推荐标准项目,鼓励申报转化为学会标准;
(七)鼓励进行国外先进标准的吸收与转化。
二、立项范围
学会标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体系等,学会标准主要就生产、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检测、管理、维护或服务做出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请填写《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2),并签字盖章。
(二)项目申报文件包括盖章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件1份。申报文件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寄送或发送至中国建筑学会标准部。
四、 申报资格
具备标准编制能力的法人单位均可随时提出学会标准编制立项申请,学会会员单位优先,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学会标准化工作,原则上申请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的同时应提交标准条文草案。
五、项目审批
(一)立项申请经评审通过后,中国建筑学会标委会下达标准立项计划通知。学会标准立项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发布一次或多次。
(二)中国建筑学会标委会有权视情况对批准立项的某些标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六、联系方式
地 址:(100835)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部
联系人: 张松峰  臧奥奇  刘嘉帅
电 话:  010-88082241  88082240
电子信箱:ascxxb@163.com
 
 
                        中国建筑学会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1:《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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