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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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Civil  Architecture Society,英文缩写:CC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重庆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重庆市推动建设行业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建筑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1号楼,邮政编码:40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组织参与土木建筑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 接受委托或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科学技术奖、工程奖等,组织行业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学生奖等的评选、组织行业内各类技能竞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

  (十一)组织开展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重庆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建筑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由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由本会直接或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协助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具体办法按本会单位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八)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公告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总数不得低于70人。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本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庆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土木建筑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我市土木建筑科技领域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

(三)在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在科研院所第一线的中青年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四)市内从事土木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熟悉土木建筑学科理论和土木建筑管理政策、土木建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代表单位的理事候选人,其所在单位原则上应是本会的单位会员;

(七)对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副理事长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制定审查学会工作计划;

(三) 选举、罢免学会负责人和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  监督学会经费的使用;

()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  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  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  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十二)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四)  聘任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五)  组织有关学术评审的临时机构,负责讨论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设计,抓好献计献策活动和科技工作者建议方案;

(十六)  按规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七)  决定设置和调整学会机构;

(十八)  总结学会工作,组织学术年会及学术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并和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和常务理事,须经到会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卸任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工作委员会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本会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批准。

      ()分会、专业委员会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组织。其主要工作是:

  1、编制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积极开展学术、科普等活动,作好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2、执行本会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组织撰写、推荐学术论文,发现并举荐优秀专业人才;

  4、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和专题讲座,提高会员及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设立或撤销分会或专业委员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市科协报备。

     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人选由分会、专业委员会协商推荐选举产生,报理事会审定备案。

     对专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由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聘为名誉委员。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可设秘书一至二人。人选由二级机构分管秘书处的负责人提名,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会主要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专项基金、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市科协审核后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会议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32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