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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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Civil  Architecture Society,英文缩写:CC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重庆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重庆市推动建设行业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建筑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重庆市科协科技社团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1号楼,邮政编码:400015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组织参与土木建筑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 接受委托或承担项目评估、评审,科技成果的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科学技术奖、工程奖等,组织行业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优秀论文和优秀毕业生等的评选、组织行业内各类技能竞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

  (十一)组织开展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重庆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建筑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个人会员由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由本会直接或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协助发展。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具体办法按本会单位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八)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总数不得低于70人。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科协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我市土木建筑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

(三)在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在科研院所第一线的中青年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四)市内从事土木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熟悉土木建筑学科理论和土木建筑管理政策、土木建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代表单位的理事候选人,其所在单位原则上应是本会的单位会员;

(七)对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八)身体健康,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市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 组织有关学术评审的临时机构,负责讨论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设计,抓好献计献策活动和科技工作者建议方案;

(十七)总结学会工作,组织学术年会及学术交流会;

(十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等重大事项除外。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对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学会负责人,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科协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市科协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市科协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市科协审核同意。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本会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批准。

      ()分会、专业委员会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组织。其主要工作是:

  1、编制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积极开展学术、科普等活动,作好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2、执行本会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组织撰写、推荐学术论文,发现并举荐优秀专业人才;

  4、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和专题讲座,提高会员及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设立或撤销分会或专业委员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市科协报备。

     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人选由分会、专业委员会协商推荐选举产生,报理事会审定备案。

     对专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由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聘为名誉委员。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可设秘书一至二人。人选由二级机构分管秘书处的负责人提名,报理事会备案。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七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学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专项基金、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七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市科协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2026531日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