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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建学“关于开展2014年中国建筑设计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268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中国建筑设计奖评选活动,中国建筑学会对《中国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国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试行)》(附件1),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将2014年中国建筑设计奖评选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建筑创作;建筑结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室内设计;建筑景观;乡村建筑;工业建筑;地基基础;建筑防火;施工组织设计。
二、申报及评审程序
        中国建筑设计奖评选分为两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为中国建筑学会专业分会奖,即中国建筑学会优秀××设计奖(12项),由中国建筑学会相关专业分会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各专业分会的评选活动通知。
        参与评选活动的专业分会名单:
        1.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创作奖—建筑师分会
        2.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结构设计奖—结构分会
        3.中国建筑学会优秀暖通空调设计奖—暖通空调分会
        4.中国建筑学会优秀给水排水设计奖—给水排水分会
        5.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电气设计奖—电气分会
        6.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室内设计奖—室内设计分会
        
7.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景观设计奖—建筑师分会
        8.中国建筑学会优秀乡村建筑设计奖—小城镇分会
        9.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工业建筑设计奖—工业建筑分会
        10.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地基基础设计奖—地基基础分会
        11.中国建筑学会优秀建筑防火设计奖—建筑防火分会
        12.中国建筑学会优秀施工组织设计奖—建筑施工分会
        以上各专业奖项的申报书详见附件2。
       (二)第二层次为中国建筑设计奖,由相关专业分会将评选的优秀项目推荐至中国建筑设计奖评审办公室,参评中国建筑设计奖,推荐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中国建筑学会负责组织评审及审定工作。
         三、联系方式
            1.中国建筑学会
            联系部门: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
            联 系 人:杨群  张松峰
            联系电话:010-88082242、88082241
            传    真:010-88082243
            电子信箱:ascxxb@163.com 
           2.中国建筑学会相关专业分会

建筑师分会
联系人:朱学晨
电话:010-88021016-6186
建筑结构分会
联系人:李然
电话:010-64517483
暖通空调分会
联系人:王东青
电话:010-64517051
给水排水分会
联系人:钱梅
电话:010-68302695
建筑电气分会
联系人:郭晓岩
电话:024-62123677
室内设计分会
联系人:黄晓萍
电话:010-88355882
小城镇建筑分会:
联系人:郭泾杉
电话:010-68302716
工业建筑分会
联系人:何山
电话:010-68732372
地基基础分会
联系人:宫剑飞
电话:010-84279296
建筑防火分会
联系人:史毅
电话:010-84279906
建筑施工分会
联系人:吴学松
电话:0316-2054135

 
附:
1.《中国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2.《中国建筑设计奖各专业奖项申报书》

 
                          中国建筑学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中国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条例(试行)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国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 推进我国建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建筑学会决定设立“中国建筑设计奖”。
第二条 “中国建筑设计奖”是我国建筑领域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中国建筑设计奖”评选范围:建筑创作、建筑结构、建筑暖通、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景观、室内设计、乡村建筑、建筑防火、地基基础、工业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
2.申报项目在申报前应为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
3.申报项目应由本会相关专业分会推荐。
 4.申报项目的主体可以是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申报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设计人员,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主要设计人员一般不宜超过10人,大型项目不宜超过18人,超大型项目不宜超过25人。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处理好建筑的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关系。
2.在理论和设计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3.在设计中解决了较大技术难题,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有推动作用。
4.在设计中较好运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技术与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主要设计人员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者可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七条  获得中国建筑学会相关专业分会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具有申报“中国建筑设计奖”资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由中国建筑学会相关的专业分会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应于评奖年度的9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条款进行综合评定:
1.在体现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方针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2.建设项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显著、较好、一般)。
3.在设计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的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4.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体现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实用价值方面(很大、较好、一般)。
5.在设计水平方面的国内外反映及评价(很好、较好、一般)。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
1.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学会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17人以内。其中主任委员应由总会的正(副)理事长或国内著名专家担任。
2.评委在评选与本人有直接关联的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各评委对申报项目独立进行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项目。
第十五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获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八章  奖励
第十八条  授予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中国建筑设计奖”奖牌和荣誉证书;授予主要设计人员“中国建筑设计奖”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在评奖年度举行颁奖典礼。
第九章  权属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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