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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352
   
渝建发〔2012〕15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现将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即日起,凡上报住建部和市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均应对其申报业绩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对于企业申报的市内业绩,原则上应由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城乡建委负责核查,如申报的业绩不在企业所在区县,则企业所在区县城乡建委应商业绩所在区县城乡建委对其进行核查。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城乡建委核查业绩后,应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见附表),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企业资质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市城乡建委。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业绩,由市城乡建委转有关专业部门核查。

    对于企业申报的市外业绩,如需上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建部核查;如需上报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由市城乡建委商业绩所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业绩,由市城乡建委转有关专业部门核查。

    三、市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城乡建委出具的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区县城乡建委在业绩核查中发现企业申报业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市城乡建委核查发现企业申报业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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