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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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浏览次数:2142
   
渝建〔2012〕15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2】3号)的精神,不断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时效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见“2012年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计划项目”(附件1)。

    二、复审要求

    (一)本次标准复审按照“谁主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应对每一项地方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广泛征求相关行业、有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切合实际的复审结论,做到不遗漏,不缺项。

    (二)各单位要认真调研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形成各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三)各单位应结合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并形成《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四)要注重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解决标准间重复、矛盾问题;对复审废止的标准项目,要做到依据准确,理由充分。

    (五)标准的复审可以采取会审、函审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三、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一)继续有效:标准的技术内容仍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二)修订:修订包括局部修订和全面修订。局部修订是指标准内容经少量修改仍能满足需要,以标准修改单的形式予以确认;全面修订是指标准的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才能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或需要改变标准性质。

    (三)废止: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标准内容被其他标准所涵盖或替代;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属于企业内部规定等。

    四、工作安排

    本次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20日,为准备阶段,各主编单位要确定复审工作负责人,收集整理各标准的实施情况,形成《***标准(规范、规程)实施情况报告》,并做好专家审议前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5月20日~2012年6月20日,为复审阶段,各主编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复审意见,并完成复审工作报告。

    第三阶段: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20日,为复审结果发布阶段,市城乡建委将对各标准的复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发布复审结果。

    请各单位于2012年6月20日前,按照计划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及标准修改单(包括电子版)送我委科教处。报送材料包括:

    1、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每一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包括:标准名称、实施日期、适用范围、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编写单位和人员、执行该标准的主要单位、实施该标准产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对推进相关工作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在工程建设和行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内容);

    3、每一项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2);

    4、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附件3);

    5、标准修改单(格式见附件4);

    6、专家审查纪要。

    联系人:王春萱

    电 话:63672908

    E-mail:603126829@qq.com

    附件:1.2012年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计划项目

    2.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3.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

    4.标准修改单(格式)

    (附件2、3、4请在www.ccc.gov.cn科技教育栏目中下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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