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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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7  浏览次数:164
 

 

渝土建学【202513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土木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我市土木建筑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木建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推动土木建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提高土木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创造优秀的土木建筑工程。经市科协同意、市科技局批准,我会设立了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土木建筑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了《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并经第四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开始实施。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2025717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土木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我市土木建筑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木建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推动土木建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提高土木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创造优秀的土木建筑工程,决定开展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二条 为保证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土木建筑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奖作为重庆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成果的最高荣誉奖,每2年评选一次;申报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我市在土木建设科技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科技基础性与应用基础性工作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是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评选结果的审定工作,保证评奖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国内知名行业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优先在学会专家库中抽取,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顾问、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负责奖励评选工作的组织申报、接受申报、争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九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共分三个等级,必要时设特等奖。评奖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如无可空缺;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经综合评审评选出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在行业技术进步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影响大,经评审组一致同意,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须遵循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条 每届获奖成果数量为:一等奖授奖科技成果不超过申报科技成果总数的5%;二等奖授奖科技成果不超过申报科技成果总数的10%;三等奖授奖科技成果不超过申报科技成果总数的15%

 

第四章  评奖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下列科技成果: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4、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6、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符合的条件:

1、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以工程项目申报的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尤其是自主创新),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或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3、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科技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符合绿色节能环保要求;

5、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和异议,研究人员排序无异议;

6、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科技成果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2、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②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③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申报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章所列的评奖范围及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及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向学会秘书处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成果申报单位应与其他完成单位就申报内容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表格和证明材料(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科技成果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科技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作为支撑证明材料引用的知识产权类材料,若其所有者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完全一致,应有其同意被引用、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有争议的科技成果需于申报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按照相应拟申报等级填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科技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学会秘书处。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申报时,需提交申报表、汇总表及附件材料电子版一份,纸质件申报表、附件材料各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汇总表一份。

第二十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视形式审查不通过:

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2、不符合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3、科技成果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4、申报表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5、知识产权有争议,未协商一致的;

6、同一成果已申报2次的;

7、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在单位未进行保密性审查、未出具保密审查证明的,或申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

8、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程序为:申报→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公示→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提交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所有参与评审的专家均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报科技成果按专业分类,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专家组觉得有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线上答辩或组织现场考察。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抽取学会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初评成果进行综合评审;专业评审组对科技成果主要创新点和初评情况进行介绍,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获评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家表决通过,获评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需经超过一半到会专家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审结果通过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网站、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和有异议已经处理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审定,审定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含线上),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审定后的科技成果为最终获奖成果,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二十七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科技成果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及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评审接受市科技局、市科协和学会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第七章  异议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科技成果及人员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原件。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表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奖励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授奖科技成果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奖杯等,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资格。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三条  获奖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

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 个;

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

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个;

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 个。

第三十四条 奖励

1、对获得奖励的申报单位及个人授予奖杯及获奖证书;

2、对获奖的集体及科技成果参与人,鼓励单位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之一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3、获得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且符合相关奖项申报要求的,由学会择优推荐“詹天佑大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评选;

4、每届获奖情况向市科技局、市科协等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颁奖

在年度的学术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杯。编印获奖科技成果宣传资料,在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网站、公众号及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展示科技创新成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和授奖科技成果质量,依据《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阶段评审应严格遵照《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市科协同意,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奖项。作为重庆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成果的最高荣誉奖,每2年评选一次;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我市在土木建设科技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科技基础性与应用基础性工作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主申报单位应为排名第一的完成单位,且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或登记,未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的项目完成地须为重庆市辖区内。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如需以个人名义申报,成果所属权须为本人,申报时须提供所有项目完成单位同意书、所有完成人同意书、本人人事所在单位同意书、成果所属权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 申报范围包括下列土木建筑类科技成果: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4、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6、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以工程项目申报的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尤其是自主创新),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或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3、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科技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符合绿色节能环保要求;

5、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和异议,研究人员排序无异议;作为支撑证明材料引用的知识产权类材料,若其所有者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完全一致,应有其同意被引用、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有争议的科技成果需于申报前得到妥善解决。

6、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不接受以下成果的申报:

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2、不符合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3、科技成果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4、申报表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5、知识产权有争议,未协商一致的;

6、同一成果已申报2次的;

7、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在单位未进行保密性审查、未出具保密审查证明的,或申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

8、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科技成果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2、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②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③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科技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学会秘书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说明科技成果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申报时需按《填表说明》要求的提交“申报表”“附件材料”“申报项目汇总表”等材料电子版一份,纸质件申报表、附件材料等各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汇总表一份。

第十三条 获奖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

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 个;

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

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个;

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 个。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流程

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公示→奖励委员会审定

(二)形式审查: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审查,程序为:专家审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确定合格项目,对审查合格项目进行编号并公示。

(三)专业评审: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分专业对审查合格项目开展专业评审;每个专业评审组根据项目数量由全体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或分小组(至少5名专家)评审打分;打分结束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对项目得分进行算数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平均数作为项目最终得分,并根据得分进行项目排名;各专业评审组全体专家根据排名从高到底依次表决拟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项目(授奖项目等级和数量应符合规定);表决结束后填写本“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表”,全体专业组专家签字,由组长在“专业组评审意见”栏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同时对拟授奖项目是否需要答辩、考察给出意见;需要答辩或考察的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专业评审专家开展答辩和考察。专业组评定为“不授奖”项目不参与后续综合评审。

(四)综合评审: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学会专家库中抽取各专业专家、同时聘请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拟授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流程为:各初评专业组组长分别介绍各专业组评审情况(包括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答辩和考察情况、授奖比例等)→专家对评审项目进行审议(提问、材料复审等)→全体专家对评审项目按拟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顺序依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评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家表决通过,获评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需经超过一半到会专家表决通过)→根据表决结果确定拟授奖项目名单,由专家组组长在“综合评审结果汇总表”签字,在“综合评审意见”栏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

(五)公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综合评审拟授奖项目通过学会网站、公众号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异议处理。

(六)审定:对公示后无异议和有异议已经处理完成的项目,奖励委员会召开全委会进行审定;投票表决前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会议报告综评、公示情况及综合专家组有无建议特等奖项目等。审定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含线上),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定后的科技成果为最终获奖项目。

第十五条 各阶段评审应严格遵照以下标准评审: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如无可空缺;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经综合评审评选出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在行业技术进步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影响大,经评审组一致同意可提名一项成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须遵循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六条 每届获奖成果比例应严格遵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等奖授奖科技成果不超过申报科技成果总数的5%

二等奖授奖科技成果不超过申报科技成果总数的10%

三等奖授奖科技成果不超过申报科技成果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评审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该科技成果的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保密制度: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评审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单位透露被评审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对违反相关评定要求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奖 励

二十条 奖励

1、对获得奖励的申报单位及个人授予奖杯及获奖证书;

2、对获奖的集体及科技成果参与人,鼓励单位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之一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3、获得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且符合相关奖项申报要求的,由学会择优推荐“詹天佑大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评选;

4、每届获奖情况向市科技局、市科协等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颁奖

在学会年度学术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杯。编印获奖科技成果宣传资料,在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网站、公众号及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展示科技创新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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