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车船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规划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二、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为两种情形,办理程序分别为:
(一)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只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①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办理(其中,主城区二环以内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向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需要申请办理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②用地审批手续。
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同上,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2、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为:①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镇(乡)人民政府初审→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④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三、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规划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注: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四)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改、扩建);
(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七)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九)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建设要求和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村民宅基地标准为: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七、开工建设要求
农村村民必须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八、对违法建设的处置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
九、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由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绝大部分都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的结构安全,《办法》规定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考虑到农村住宅建设的品质和农村地区的景观风貌要求,规定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此外,《办法》在之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建设标准。以《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最小人均20平方米的宅基地标准和最小人数3人为例,目前的建设标准可达到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而之前的建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55平方米。
因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因此,在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建设可以超过三层,有关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是否可以联建?
可以,但是必须以自己名义申请建设,不得以建设单位或他人名义申请建设。同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建设要求。
十、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www.cqupb.gov.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