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解读 » 正文

重庆市切实加强征地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6-03  浏览次数:36004
   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理解、支持、配合和监督征地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征地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实施,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国土房管局作出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3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市政府着眼促进依法征地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区县还存在未取得征地批文、已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预征地”问题,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力度,严格依法用地管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5月8日,市政府印发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

    二、《通知》内容要点
    征地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既有政府主导,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征地管理的核心是强化区县政府的主体责任、把依法征地与维护群众权益有机结合起来。《通知》紧紧围绕征地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和核心要求,从强化责任、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三个方面对我市现阶段征地管理中需要进一步重视和把握的事项 进行了强调和明确,切合实际。
    (一)着眼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了区县政府依法征地的责任意识。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依法行政新要求,《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区县政府要把依法管地用地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在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同时,确保管住、管好土地。同时,明确要求,对不按规定擅自用地、违法征地而引发纠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人和事,切实维护征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围绕规范征地,进一步对征地实施中的重点环节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强调和明确
    1、《通知》对严格按程序征地作了进一步强调。严格按程序实施征地是依法征地的基础。《通知》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强调各区县政府在取得征地批文后,要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两公告”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取得征地批文后发布的《征地公告》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并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区县政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征地实施单位组织的调查结果为准)。同时,《通知》还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名单,房屋拆迁面积、结构、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集体资产清理数量和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突出了对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的保障及维护,目的在于共同推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2、《通知》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落实征地资金是保证征地顺利实施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关键。《通知》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区县政府不得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并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严禁挪作它用,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兑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3、《通知》对做好被征地群众住房安置工作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并提出了工作要求。针对我市历年来累计需要住房安置的被征地群众多,区县政府建设安置房的任务重,部分被征地群众多年仍在过渡等实际,《通知》对我市现行的征地住房安置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并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一是要求有关区县认真组织对往年结转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进行清理,并对已动工的安置房,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房屋质量,力争在2年以内建成投用。二是要求区县政府积极推进住房货币化安置,明确从2015年4月起,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但对已征求群众意愿或已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涉及用地并确需建设安置房的除外。对原批准但尚未动工的项目,要征求群众意愿,引导被安置群众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三是要求区县政府统筹利用现房房源,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通知》明确要求有关区县政府对尚未落实安置房源的被征地群众,原则上可以将征地拆迁周边区域的公租房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购买户型匹配的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三)围绕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实施中的法律责任
    强调对征地实施中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和因违法用地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责任主体、责任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通知》涉及征地事宜的咨询和解释
    (一)按照职能职责,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本《通知》涉及有关征地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咨询电话:63651293。
    (二)征地实施中的具体事宜,原则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征地实施机构负责咨询和解释。
    (三)市国土房管局公开信箱: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WriteMail.aspx?intOrganizationID=96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