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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5-05-22  浏览次数:1933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

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4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组织召开了三个管理办法的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并再次网上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批。今年,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部决定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20151月,修订单位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北京组织召开《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统稿工作座谈会,针对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和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主要内容

与原管理办法比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在保证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致性的前提下,注重体现公路行业特点,使相关条款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监督、分包、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保证了相关条款与公路行业的适用性。

(二)精简备案环节,下放招标资料备案以及明确招标监督权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删减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明确将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各类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资料的备案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优化资格预审方法和评标方法,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增加“择优”的导向性。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能够获得更多的投标机会或者享有其他优惠;明确招标人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进行资格预审,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并增加“技术能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四)突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招标;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可以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

(五)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六)增加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措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七)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增加记录环节,使得行业监管有据可循。《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行为约束;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强调评标委员会对参与评标工作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非法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八)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避免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九)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切实减轻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负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明确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同期利息的支付,如果招标人不遵守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目前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分包多、工程变更多等突出问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由原管理办法中初步设计批复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有利于保证招标质量,减少后期工程变更;贯彻落实“总监负责制”,在招标文件中仅对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十一)增加适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特殊条款,为推广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提供相应指导。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增加一章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相关规定,对总承包模式的定义、承包内容、招标时机、投标人不得存在的特殊情形、评标办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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