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由建设方签证的资料不办、拖办、打折扣办理
建设方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及时给乙方办理签证,造成竣工结算时双方不能正确地掌握当时的实际已完成签证量,造成双方产生严重的分歧甚至大打出手。建设方现场工地代表没有签证的实质权利,也没有建设方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给施工单位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和经济损失。
建议:处理签证问题,要有理有据。一是要研究透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以及工程造价组成,二是对设计变更、甲方要求的变更要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后再施工,最好是项目变更时所涉及到的材料价格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起签证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签证的项目要有预判,力争在项目实施前进行签证,施工方自己不能拖延。
建设方不付款、打折付款、不及时付款
施工中建设方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施工单位,有的建设单位是确实没钱付、有的单位有钱不想付,有钱打折付,能拖则拖,无形之中挤占了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施工单位只有到社会上融资来完成工程,导致施工单位资金压力大,施工成本大幅增加,项目无利润甚至亏本。
建议:工程款支付问题要依照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且施工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不想支付的,可以书面致函催要工程款;拖欠达到一定期限可按照合同约定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应该对建设单位实行企业信用准入机制,无正当理由推迟付款的,可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加大处罚力度。另外还要建立起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担保体系,来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方不合理压缩工期、压低工程造价
在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经常要求施工单位以最低的价格、最短的工期完成工程。抢时间并不是坏事,但是不尊重客观规律,就会产生很多隐患。压缩工期、压低价格会导致项目施工企业成本的上升,同时对工程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甚至还会带来工程质量隐患。因为压缩工期、压低价格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有时为了应付建设方赶工期,施工方不得不从外面借调“游击队”,由于这些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能保证,给工程的质量和劳资纠纷埋下了隐患。
建议:确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支付因缩短工期增加的相关费用,对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签订的建设合同约定了闭口价的,应按照闭口价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只能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结果支付。
建设方拖延工程验收、拖延结算审计
有些工程结束几个月甚至一年多建设单位都不验收,拒绝接受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决算书。有的建设单位采取拖延战术,增加结算的难度,严重影响建设工程项目决算的公正性,施工单位工程款因此不能及时回笼,造成施工单位负债累累,最终拖垮建筑企业。
建议: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程序发函或电话催促,保留证据,督促建设方尽快履行决算审计的义务。若建设方故意推托,可通过司法诉讼要求其履行。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于非承包施工方原因的验收推迟,施工单位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提请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将建设单位纳入信誉信用管理,降低其开发资质或限制其开发规模、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验收相关法律条例执行,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工企业最头疼的是保证金问题,如信誉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期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数目繁多、数额巨大,给本来就现金流紧张的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更重要的是,目前业内各类保证金均是针对施工企业的,这显然有失公平。建议相关部门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还建筑业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