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我协会制定了《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见附件),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协会。
联系人:席小刚
电 话:010-68331131(传真)
邮 箱:xxg@ceca.org.cn
附 件:《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4年11月17日
附 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 会员对中价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价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
(二)违反行业相关规范、规程的;
(三)违反执业准则、行业公约的;
(四)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行业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实施机构和惩戒程序
第十条 中价协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惩戒委员会对中价协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中价协秘书处作为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发送和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及中价协专业委员会受中价协委托负责投诉或案件的调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接收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及中价协专业委会的调查结果或报送的会员违规行为后,应与相关当事人核实。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做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诫勉谈话、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免于惩戒。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应写明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号,是个人会员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执业(从业)证书编号及其所在公司的名称;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惩戒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惩戒申诉机构和申诉程序
第十八条 中价协行业自律委员会作为惩戒的申诉机构,负责受理会员对惩戒决定提出的申诉,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三)负责相关文书的制作、发送和归档;
(四)负责办理申诉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价协申诉机构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机构作口头陈述。
申诉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机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申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机构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应写明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号,是个人会员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执业(从业)证书编号及其所在公司的名称;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机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4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机构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受到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惩戒,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中价协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制订和完善行业惩戒工作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价协理事会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