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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4-09-01  浏览次数:2108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内容、方案及工程概(预)算等。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
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港口工程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航道工程
1、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港口工程: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二)航道工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申请书示范文件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航道工程由航道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位于长江干线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书面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工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转报交通运输部。
(三)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
(四)准予许可的,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许可机关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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