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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8  浏览次数:4759
 渝建〔2014〕22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明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
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配套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结合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委对《标准》和《编制技术规定》相关条文及执行要求进行了补充说明(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标准》与《编制技术规定》执行中的有关技术、管理问题请及时与市城乡建委节能处联系。
  联系方式: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张军 何 丹 63672578

  附件:1.《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
  2.《标准》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
  3.《编制技术规定》补充说明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附件3

《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补充说明

 

一、重庆市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渝建发〔2013103文件发布的《编制技术规定》(可在市城乡建委网站www.ccc.gov.cn建筑节能栏目内下载)执行。

二、《编制技术规定》附录B.0.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基本情况表(公共建筑)》和B.0.5《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基本情况表(公共建筑)》中的建筑用电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Wy=(Kx·SB)/10000

Wy——建筑物年有功电能消耗量(万kWh);

Kx——折算系数,Kx=1COSФ0.7(变压器平均负载率)年运行小时数,可参照下表执行;

SB——变压器安装容量(kVA)。

各类建筑参考折算系数

建筑类别

折算系数

住宅

1600

配套公建

1800

商业

2200

办公、科研

1300

酒店

3500

医疗

1600

小学

1100

大学、中学

1300

托幼

1300

地下汽车库

3500

三、《编制技术规定》附录B.0.6《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达标判断表(公共建筑)》中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是否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的目标值的面积比例(≥60%,对应《标准》7.2.37)条的规定,修改为照明功率密度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目标值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否大于或等于60%”

 

 

 

 

 

 附件2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

 

一、执行《标准》中7.2.1(户外活动场地和道路相关指标)、7.2.107.2.117.2.127.2.137.2.157.3.77.3.167.3.177.3.197.3.20指标时,其区域界定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群体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底部的公共建筑,其用地指标如规划部门未明确,按照就近原则划分室外用地范围,具体方法如下。

S=MAXSaSb

S—群体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底部的公共建筑部分的室外用地面积;

Sa按该公共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与项目总地上建筑面积之比分摊的室外用地面积;

Sb因使用功能需要占有的专用场地面积+后退红线的用地面积;

MAX—取最大值。

2、对于共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地下空间面积按各自地上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且应满足各自规划车位数量要求。

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绿化布置图、苗木表、铺装图、室外照明等景观设计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当其与其他专业施工图同时报建时,需按照《编制技术规定》规定的深度要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2、当其未与其他专业施工图同时报建时,其他专业施工图应根据《标准》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景观设计的具体技术要求及指标,并说明在景观二次施工图设计时完善,以确保达到《编制技术规定》规定的景观设计深度。


附件
1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相关条文补充说明

序号

条文

说明

1

4.1.3 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阳台透明部分)及幕墙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8%。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1、平开窗、推拉窗自然通风的有效开启面积按实际可开启面积计算。

2、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自然通风的有效开启面积按外窗开启扇面积×开启角度的sin值计算;当开启角度大于70度时,有效开启面积按100%计算。

3、玻璃幕墙自然通风的有效开启面积均按可开启扇面积计算。

4、外门可开启面积可纳入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时,按换气次数不低于2/h设计。

2

4.2.3 未设建筑自遮阳、绿化遮阳等措施的建筑西向外窗(含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30%时应设置活动外遮阳系统。

1、本条中的建筑自遮阳措施是指通过建筑形体及建筑构件(如固定式建筑外遮阳等)布局使建筑本身具备遮阳效果的方式。建筑自遮阳系数可按《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且不大于0.9

2、本条中的绿化遮阳措施是指通过设置永久种植槽而形成植物对外窗具有遮阳效果的遮阳方式。

3、中空玻璃内置可调百叶窗可认定为活动外遮阳系统。

3

4.3.1 注:括号外数据适用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医疗建筑、二星级以上宾馆、文化娱乐建筑、体育建筑等高能耗建筑。

1、单体公共建筑中存在采用集中空调的高能耗房间时,该建筑即按高能耗建筑的要求执行本条。

2、执行本条时多联机空调系统视为集中空调。

4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荷计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负荷计算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当项目未委托进行供暖、空调设计时,应进行负荷计算并出具负荷计算书及汇总表。其中,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时,应在平面图中标注各房间最大时刻计算冷负荷值。

5

5.1.4 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面积大于或等于30 m2且由独立的空调系统承担时,或建筑的总空调面积大于或等于300 m2时,其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新(排)风系统。

当项目未委托进行供暖、空调设计,暂不能明确新()风系统时,在施工图中应标明新风口位置及尺寸或预留新风管井位置及尺寸,注明设计新风量。

6

5.3.5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

执行本条的项目须采用新风系统及CO2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可采用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

7

5.6.3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以下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属于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

1)夜间基本不使用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建筑;

2)在夜间时允许室内温度自然降低或升高的建筑;

3)不经常使用的体育馆、展览馆等建筑。

8

6.2.3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低损耗、低噪声节能型产品,且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应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由于原《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已修订为《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在执行本条时,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低损耗、低噪声节能型产品,且配电变压器能效等级不应低于《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规定的2级。

9

6.5.1 应根据建筑功能特点,按用户或使用功能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应按照明插座系统、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4个分项独立设置。

1、建筑电能计量应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J50/T-153执行,满足建筑电能4个分项的计量要求。宜在配电端设置分项计量装置,如配电端无法满足分项计量要求时,需采取其他计量措施以满足建筑电能的分项计量需求。

2、空调系统计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冷热源主机、水泵、冷却塔风机、末端设备(包括全空气空调机组、新风机组或新风机,空调区域排风机)的供电干线应在低压配电系统出线处或主配电箱进线处分设计量表(风机盘管可不考虑独立计量)。

2)设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应采用单独计量设计。

3)对于未设集中空调系统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除总层数不超过两层且每单位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公共建筑外,空调系统均应采用单独计量设计。

10

7.2.12 超过70%的建筑外墙和屋顶或超过70%的建筑红线内道路采用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

执行本条是为了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对改善建筑用地内部以及周边地域热环境的要求,因此若项目设计选用材料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低于0.4时,在核算该项目迎风面积比满足《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4.1.1条或采取其他能有效降低热岛效应的措施后,可认定该条达标。

11

7.2.33 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90%的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2/h

超高层建筑不满足自然通风换气次数要求时,应

执行本标准第5.3.5条,且仍应满足附录D“室内环境质量”部分可选项中除第5.3.5条外的至少4项要求。

12

7.2.36 主要功能房间75%以上的面积,采光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无采光系数要求的功能房间可不执行本条。

2、对《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中明确有采光要求的房间,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判断:

1)计算主要功能房间的窗地面积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采光系数要求。

2)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6.0.2条的方法计算主要功能房间满足采光系数要求的面积。

3)采用计算机模拟计算主要功能房间满足采光系数要求的面积。

13

7.2.3 7)总建筑面积60%及以上的区域,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总建筑面积60%及以上的区域应包含该建筑全部主要功能房间。

14

7.2.4 主要大进深空间自然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宜大于75%,或地下空间和高大进深的地上空间自然采光系数0.5%的面积宜大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20%

1、建筑有采光要求的空间中距离外窗边沿5范围外的区域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75%时,可视为满足本条要求。

2、地下空间中平均采光系数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达到20%时,可视为满足本条要求。

3、执行本条须提供建筑自然采光分析报告佐证。

15

7.2.9 建筑设计时宜合理安排建筑平面和空间,防止噪声干扰;设备系统设计时宜采取噪声振动控制措施,且同层排水或新型降噪管使用率宜高于50%

1、对于商业等无管道噪声控制要求的建筑可不设置同层排水或新型降噪管。

2、排水管采用设置在室外或管道井内等可有效降低排水噪声的措施时,可不设置同层排水或新型降噪管。

16

7.2.123 凡具备屋面绿化、墙面绿化和中庭绿化条件的建筑,应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1、除坡度超过15度的坡屋面、大跨度轻质屋面、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和设备用房屋面外的屋面视为具备屋面绿化条件。屋面绿化设置要求:

1)屋面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屋面可绿化面积的50%,面积均按正投影方式计算;屋顶设备及其检修通道(按2m宽计)所占面积可不计入屋面可绿化面积。

2)屋面绿化构造及其他要求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种植屋面技术规程》DBJ/T50-067等标准的规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视为具备墙面绿化条件的建筑(建筑高度计算按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墙面绿化设置要求:

1)地栽式墙面绿化,种植带宽度不小于0.5m,土层厚不小于0.5m,种植带总长度不小于建筑地面层外墙总长的1/5

2)容器(种植槽)栽植式墙面绿化,容器净高不小于0.3m,净宽度不小于0.3m,容器底部应有排水孔,容器(种植槽)总长度不小于建筑地面层外墙总长的1/5

3)模块式或铺贴式墙面绿化,其覆盖面积应不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5,且建筑施工图应表达平面定位、立面覆盖范围与面积、构造大样、灌溉系统。

3、中庭空间可自然通风、采光、遮阳,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的,视为具备中庭绿化条件。中庭绿化设置要求:

1)中庭地面层种植面积不小于中庭面积的1/10,覆土深度不小于0.9m

2)中庭各楼层应有垂直绿化措施,设置要求同上述墙面绿化设置要求(1)、(2)、(3),其各层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层中庭边线总长的1/5

4、执行本条时,应结合建筑自身情况,在屋面绿化、墙面绿化和中庭绿化中合理选择一种,但应优先选择屋面绿化。上述绿化措施应在建筑及相关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7

7.2.161 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宜使主要功能房间70%以上的区域都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且无视线干扰。

1、满足规划相关要求可认定本条达标。

2、本条与第7.2.163)条为2项不同的可选项(参见《标准》附录D)。

18

7.2.162 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低于0.6

在核算屋面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内表面最高温度)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时,即认定本条达标。

19

7.2.164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玻璃幕墙可开启部分面积比例不宜低于5%

1、外窗(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应按整栋建筑外窗(幕墙)可开启面积与外窗(幕墙)总面积之比计算。

2、外窗(幕墙)可开启面积计算方法见本表条文4.1.3说明。

20

7.3.3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不宜低于国家现行有关能效等级标准规定的第2级要求。

1、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能效等级标准规定的第2级所要求的能源效率或更高水平。

2、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作为供暖空调冷、热源时,其能效等级应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1

7.3.13 卫生器具用水点供水压力

卫生器具用水点供水压力可根据以下四种方式核算:

1、采用地下室水箱与变频调速泵直接供水

供水压力值=水泵扬程-用水点与水箱最低水位的标高差用水点到水泵出水口管道的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

2、采用叠压供水设备

供水压力值=水泵扬程用水点与外网供水干管中心的标高差用水点到外供水干管连接点管道的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外网供水干管允许的最低工作压力

3、高位水箱供水

供水压力值=高位水箱最低水位标高水箱出水口管道的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

4、减压阀或支管减压阀后的供水

供水压力值=减压阀阀后压力值减压阀中心安装标高与用水点的标高差用水点到减压阀出水口管道的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

22

7.3.20 应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70%

景观水体年水体蒸发量的计算,可参考下表数据:

重庆地区景观水体月单位面积水体蒸发量统计表

月份

每月蒸发量(kg/m2

1

45.24

2

47.04

3

72.69

4

122.32

5-8

301.80

9

286.17

10

84.04

11

39.15

12

30.17

23

7.3.28 混凝土结构建筑应采用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其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高于50%

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2073.0.3条的规定,同时满足设计年限要求。

24

7.2.1(外墙、屋面相关指标)、7.3.257.3.287.3.297.3.307.3.31

所列条文相应指标要求应按项目建筑单体进行设计和核查。

25

附录D可选项条文

执行可选项条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适应时,其可选项最少选择项数要求不折减。

26

《标准》中涉及照明功率密度值的相关条文

201461日起《标准》中涉及照明功率密度值的相关条文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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