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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大路街道迎宾广场及道路(迎宾北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02  浏览次数:124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璧山县大路街道迎宾广场及道路(迎宾北路)改造工程 已由璧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璧发改【201487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璧山县大路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 业主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 璧山县大路街道办事处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大路街道红石社区。

2.2 工程规模:本工程迎宾广场占地14702.59平方米,包含广场及道路铺装工程、水景工程、绿化工程、景观雕塑工程、景观亭建设工程以及电力、给排水配套工程等。道路改造占地6391.22平方米,其中道路全长262.03米,标准路幅宽23米,双向四车道,城市次级支路标准,道路建设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及水、电、气、通讯预留管沟等。

2.3 工程总投资:本次招标投资 697.58万元。

2.4 计划工期: 15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包括迎宾广场工程和迎宾北路道路工程,其中:迎宾广场工程设计面积约10850.7㎡,主要内容包括广场地面铺装工程、绿化工程、挡土墙工程、水景工程、景观雕塑工程、景观厅工程、电力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公共厕所工程等;迎宾北路道路工程道路总长约262.03m,设计标准路幅宽29m(车行道15m,绿化带各5m,人行道各2m),双向四车道,等级为城市支路,主要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通信工程等,迎宾北路道路给水工程中只包括管沟开挖及回填,不含给水管道安装部分工程以及本次招标活动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施工图说明、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所示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招标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

2.6标段划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规定的入渝登记备案证。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无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4  7     2  日起,登陆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直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通过网上银行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一并缴纳,售后不退。未缴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4 投标保证金金额:壹拾贰 万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及地点:

递交时间: 2014   7     24 12 00  分开始受理, 2014    7 24 12 30 分停止受理。

递交地点: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璧山县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质疑时间

  2014    7   7 17  00 分前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上匿名提出。

7. 答疑时间

  2014    7 8  17 00 分前,如遇特殊情况答疑时间顺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 www.bsggjy.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 www.cqjsxx.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璧山县大路街道办事处

   地  址:璧山县大路街道天前街13

   联系人:邓老师

   电  话:023-41582520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卓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9号银泰大厦18

联系人:胡老师

  话:18883320996

  真:023-88602522

                    

特别提示:

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署名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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