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正文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次数:2259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投标行为

(满分15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1-1-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D

SYSJ1-1-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直接定为D

SYSJ1-1-3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

SYSJ1-1-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

SYSJ1-1-5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直接定为D

一般失信

行为

SYSJ1-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8/

SYSJ1-2-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

SYSJ1-2-3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5/

SYSJ1-2-4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

 

 

 

 

 

履约行为

(满分70分,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2-1-1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直接定为D

SYSJ2-1-2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二级以上)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

设计服务

(满分30分,扣完为止)

SYSJ2-2-1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5/人次

SYSJ2-2-2

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8/

SYSJ2-2-3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3/人次

SYSJ2-2-4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

3/

SYSJ2-2-5

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

3/

SYSJ2-2-6

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

2/人次

SYSJ2-2-7

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

1-2

SYSJ2-2-8

设计文件签署不全

1-2

质量安全

(满分35分,扣完为止)

SYSJ2-3-1

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5/

SYSJ2-3-2

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0/

SYSJ2-3-3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二级以下)、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5/

SYSJ2-3-4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

5/

SYSJ2-3-5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

5/

SYSJ2-3-6

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2-3/

社会责任

(满分5分,扣完为止)

SYSJ2-4-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

1-2/

SYSJ2-4-2

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

1-3

其他

SYSJ2-5-1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3

其它信用  行为

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严重失信

行为

SYSJ3-1-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

SYSJ3-1-2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直接定为D

SYSJ3-1-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

SYSJ3-1-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直接定为D

一般失信

行为

SYSJ3-2-1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3/

SYSJ3-2-2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5/

SYSJ3-2-3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5/

SYSJ3-2-4

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

5/

SYSJ3-2-5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

SYSJ3-2-6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1-4

注: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2.SYSJ2-1-2 SYSJ2-3-1SYSJ2-3-2SYSJ2-3-3SYSJ2-3-6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

    3.SYSJ2-2-1SYSJ2-2-3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

2)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

3)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

4.SYSJ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5.SYSJ3-1-1是指在项目所在省份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

6.SYSG3-1-3SYSG3-1-4发生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管理的项目时,由交通运输部监督其

直接定级。

7.SYSJ3-2-4SYSJ3-2-5被省级(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8.扣分 “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