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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大坪、黄泥垭隧道建设工程(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3-11-01  浏览次数:107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市南川区大坪、黄泥垭隧道建设工程已由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川发改委发【2013316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补助和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二次)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大坪、黄泥垭隧道建设工程(二次招标)

2.2建设地址:S413龙金路三汇至金山镇童家沟段,位于南川区南城街道三汇村、金山镇龙山村境内。 

2.3计划工期:36个月。

2.4建设规模:路线总长约5.704公里,起于河麻湾,止于关山坡赵家,按60公里/小时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10米,路面为沥青混凝土。建设内容包括大坪隧道1.595公里、黄泥垭隧道3.492公里、引道及连接道0.617公里。项目总投资约4亿元,其中建安投资约3.35亿元。

2.5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活动所提供的经评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示范围的全部内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绿化工程等附属工程的全部内容。机电及交安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本工程只设置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200871日以来完成过1座及以上公路特长隧道(隧道长度≧3000米)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且从200871日以来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凡近四年内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企业或有黑名单记录的企业不能参与本次投标;

3.4市外企业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6号)中关于“201291起,未记录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施工企业,参与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不予认可”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投标的企业在报名截止前须完成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注册方法见《渝交委路〔201256号》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 111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600 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4.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201311617 00分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项目答疑专栏提出疑问,超出此时间规定,招标人不作任何形式的答疑。

4.4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相关事宜。

   5.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递交时间:20131128日下午13:30时起开始受理,14:30时止停止受理。

递交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及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川区龙腾大道1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023-71423583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1号(渝隆大厦)27

   联系人:周老师           

   电  话:023-71625333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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