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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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1  浏览次数:10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部决定开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收取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保证金收取依法依规,彻底清理取消无上位法依据的保证金,保留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5种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且均应按规定标准收取,按规定时限返还。除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收取外,其余保证金均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保函或现金等支付形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二、组织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份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及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情况排查。9月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开展保证金清理工作,全面排查本地区已建和在建公路项目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部。其中,2012年6月1日部《关于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实施以来,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应按照附表2、附表3格式和内容逐项填报统计。 
   (二)整顿清理。10月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开展清理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是增强企业活力,维护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正视问题,克服困难,切实做好清理工作。 
    (二)扎实推进。明确人员,落实责任,扎实完成各阶段工作。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资料的审核,对涉及保证金的有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从源头规范保证金收取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公开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长效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针对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制定涵盖预防、检查、认定、处罚等环节的管理办法,将有关工作措施常态化、制度化。 
    (四)推进信用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奖优罚劣等措施,加强对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在清理各类保证金的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路建设市场规范有序。 
    部将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等工作,对保证金收取与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总结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对发现问题的省份予以通报;设立举报电话,自2013年12月1日起受理有关投诉。 
    附件:1.现有保证金种类
          2.《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自查统计表》
          3.《XX(省、市、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排查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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