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3〕4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门窗是建筑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实际效果和室内环境品质有着重要影响。为了规范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行为,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门窗生产制造管理,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及部品质量
(一) 建筑节能门窗组装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设备自动化水平,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组装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组装生产建筑节能门窗,不得使用已被国家及本市禁用的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和五金配件等部品,不得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建筑节能门窗。
(二) 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型材产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采用劣质原材料,不得仿冒生产其他单位或品牌的型材。同时,应规范型材生产供应行为,加强型材包装及保护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要求在包装及保护膜中详细标明型材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在供应过程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装饰门窗用型材冒充建筑节能门窗用型材。
(三) 中空玻璃生产企业应加强中空玻璃生产过程管理,确保密封胶、胶条、间隔框、干燥剂等材料及部品的性能和安装满足《中空玻璃》(GB/T1944)规定,防止中空玻璃出现结露等质量问题;同时,应切实规范中空玻璃生产供应行为,确保中空玻璃及其原片玻璃的种类、型号和技术性能满足设计文件与订购合同要求。
(四) 市建筑节能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组织会员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提升建筑节能门窗生产安装水平,规范建筑节能门窗市场行为,促进建筑节能门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监管,保障建筑节能门窗工程质量
(一)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督促落实建筑节能门窗及部品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筑节能门窗使用过程监督管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施工现场加工制作建筑节能门窗的问题,提高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技术水平。
(二) 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应用建筑节能门窗,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单位降低建筑节能门窗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节能门窗及其型材、玻璃、五金配件等关键部品,不得使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的建筑节能门窗,不得允许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建筑节能门窗。
(三) 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和抗风压性等技术性能要求,以及其型材和玻璃等关键部品的规格型号及其技术性能要求,不得设计使用国家及本市已禁用的建筑门窗及部品。当需要设计使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技术依据的建筑节能门窗的,在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组织进行专项论证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后,方可设计采用。
(四) 建筑节能门窗安装单位应针对建筑节能门窗安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要求采购建筑节能门窗及其部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对建筑节能门窗及其部品进行进场复验,不得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建筑节能门窗,不得使用国家及本市已禁用的建筑门窗及其部品。同时,应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安装过程管理,防止门窗洞口渗水等质量通病发生,确保安装质量符合《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要求。
(五) 监理单位应针对建筑节能门窗施工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建筑节能门窗见证取样送检职责,严把建筑节能门窗及其部品进场复验关,对建筑节能门窗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避免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建筑门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六)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现行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开展建筑节能门窗检测,建立详细的建筑节能门窗检测台账及影像资料记录,以便检查复核。我委将不定期对建筑节能检测进行抽查,凡无建筑节能门窗检测台账及影像资料记录的,以及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行处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