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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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0  浏览次数:2040
渝建发〔2013〕4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
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浆料”)在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已反映出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难控制、易空鼓开裂等不足。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我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动保温隔热板材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发布了系列保温隔热板材应用技术标准和建筑构造图集,推动保温隔热材料走上了工厂化、成品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为了加快推动保温隔热板材规模化应用,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高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现将进一步加强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优化建筑保温技术路线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和可靠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保温隔热技术措施,鼓励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主城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3年10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其他区县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4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民用建筑确因采用特殊外墙饰面构造,其外墙保温工程只能选择保温浆料的,应由其建设单位组织研究制定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并报负责项目管辖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设计使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该类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二、实施保温板材标识制度,提高保温板材产品质量
    保温隔热板材生产企业应加强保温隔热板材生产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同时,应配备专门的标识设备,落实标识检验人员,确保所生产供应的每块保温隔热板均有生产单位名称、燃烧性能等级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标识。凡经查实生产供应不合格保温隔热板材或未按本通知规定落实保温隔热板材标识制度的,将取消其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并予以全市通报。
    三、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过程管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同时,应组织做好建筑保温隔热板材应用技术标准与建筑构造图集宣贯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内建设各方主体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板材的技术水平。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大力推动保温隔热板材应用,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现行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使用保温隔热板材,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单位违规使用保温浆料以及无产品标识的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作用,保障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设计单位确需设计使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技术依据的保温隔热板材的,在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组织进行专项论证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后,方可进行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市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自律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组织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本市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对保温隔热板材及其配套材料进行进场核查和复验,严格按照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采购和使用无产品标识的保温隔热板材;监理单位应对保温隔热板材进场复验以及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杜绝进场复验和产品标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保温隔热板材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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