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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关问题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932
国务院: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信用制度。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信用,市场规模难以扩大,个人消费信贷缺乏基础,中小企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问题,民间投资也难有实质性推进。为此,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作为2001年中小企业工作的重点。

  2001年4月,我委会同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初步提出了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企业信誉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政府推进、市场运作为基本原则,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权威发布和多方共享的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这是目前国家指导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个专门文件。同时,我们还专门召开会议,与有关专家和信用中介机构负责人讲究方案,并配合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民建中央进行深入调查研讨。上海、北京、甘肃、镇江等省市也进行了积极探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一)上海市探索建立以个人信用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1999年7月,上海市政府率先启动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其主要特点是:以自然人为主体,以消费信贷为主要服务领域,以政府推动设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载体,实现银行同业内个人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评价与发布。

  主要做法大致分三步:第一步,由上海市信息办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下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由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商各商业银行实行个人信贷的联合征信;第二步,由资信公司向银行或消费者本人提供信用报告,以推动消费信贷,将信用报告从为金融业服务开始,逐步向社会其他相关行业及个人开放;第三步,以建立信用档案为基础,形成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评估多种评分卡模型、个人资质证明的梯次化发展的布局。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有关政策及法律框架,形成了个人联合征信业务运作模式,制订了个人信用考评指标体系和联合征信办法等。

  该试点运行一年多来,在扫除信贷盲区,有效遏制金融欺诈,推动消费信贷,改善区域信用环境及规范市民信用行为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截止2001年8月底,已汇集120万张准贷记卡、50万笔个人贷款和240万移动通讯入网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在全市开通近300个查询终端,共接受查询16万笔,出具信用报告9.3万份,日均查询量900次,查得率80%。目前,上海市个人消费信贷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例已达10%(全国平均为2-3%)。其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信用信息完整性的内在要求和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以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小企业征信中的重要作用,上海市现正依托个人征信拓展中小企业征信业务,为全国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提供经验。

  (二)北京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北京市委、市政府从首都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建立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其主要特点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各类信用信息为主要服务领域,以政府构建信息平台为依托,实现点、线、面联动。

  ——以中关村园区为单位的“点”试点。该试点通过成立园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信用信息中心、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及构建信用市场等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园区发展的企业信用体系模式。其主要做法是,通过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将政府部门(工商、银行、统计、税务、质检、社保等)有关园区企业的信用信息初步加工整合,统一对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信用中介经政府部门资格认证后,依据有关规定,向信用中心有偿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以便为银行、企业、社会中介及其他机构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目前,中关村已初步形成以信息中心为平台的社会化、开放式的信用体系,并开始试行守信企业信誉免检制度。

  ——以市工商系统为单位的“线”试点。该试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通过互联网建立信誉库,包括企业的身份、守法和经营等信息;二是建立企业电子版营业执照,依此确认企业身份及查询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信誉记录。2001年7月已开通全国第一个在线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北京市工商企业信用身份核查中心,社会各界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北京市60万户企业的信用身份和失信企业的“黑名单”。最近,市工商局与市地税局数据库互连,仅海淀区地税局的税源户即增加30%。    ——以全市为单位的“面”试点。该试点明确政府的定位和功能,着力探索市场运作模式和驱动机制。即依托首都公用信息平台——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组建股份制信用中介公司,开展信息征集、信用评估、信息披露和信用服务等业务。目前,该平台已拥有143万人(计划发展到1000万人)和7万户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同时,市政府拟成立由常务副市长孟学农为组长、副市长林文漪为副组长,市经委、人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该项工作。

  (三)甘肃、镇江等地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甘肃省拟在全省发布《中小企业信用通则》(包括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帐催收和财会制度等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守信规则,加大企业失信成本,逐步形成“守信褒扬、失信征戒”的威慑效应。为此,成立了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海关、质检、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镇江市正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建立信用发布与奖惩制度。对连续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工商年检、资金筹措、质量监督、报关审查、上市推荐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对信用等级最低的中小企业实行“黑名单”控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制裁,并对企业经营者个人不予任何授信。

  (四)信用中介机构应运而生

  我国的信用管理与征信行业诞生于90年代。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已拥有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及风险管理等各类信用中介100多家。这些中介机构大都是自发形成,资金及市场规模普遍不大(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5家)。其中,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首信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华安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公司、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和中国联合信用网、红盾315网等都是发展较快、知名度较高的公司。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机构已能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全国近万户企业中任一户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信用需求和信用观念十分薄弱;信用信息资源的采集、评价、开发及披露缺乏法律依据;一些部门对信息资源有所垄断或分割,致使信息难以实现整合与共享;信用管理与征信行业发展滞后,自律机制尚未形成;政府的协调、推动和准入、监管职责不到位,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强等。这些问题抑制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据统计,1999年全球用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市场容量约29.2亿美元,其中亚洲市场占26.1%,我国仅占亚洲市场的1.5%(含香港约1000万美元)。显然,国内信用市场亟待发育。结合国际成熟经验和各地实践,为加快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我们建议: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省市进行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长期社会效应的系统工程,只有实践先行,探明路径,才能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考虑到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8.5%,其信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可以由此起步;同时,中小企业大都是地方企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地方试点有利于建立区域社会化信用体系。为此,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或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上海、北京、甘肃和镇江等具备条件的省市作为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地区,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的主体作用和营造社会信用的法制环境等方面积极探索。各地试点方案及试点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国务院办公厅(或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加强部门和行业间的协调,推动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提高信息资源的综合效益

  信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全面、完整和频繁使用,任何不完整或不连贯的信息都难以体现或大大削弱其价值。现实情况是,各部门、各行业都掌握着部分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前提,就是要解决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涉及公众利益的信用信息,通过立法来实行强制征信。考虑到我国立法滞后,首先需要通过地方政府制定有关规定实现联合征信,有效配置信用信息资源,同时探索内在的利益驱动机制。为此,建议授权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就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信息公共平台及接口,以及必要的资金与政策支持等问题进行探索,制订明确意见,以推进试点工作,为制订全国性法律法规积累经验。

  (三)强化对信用中介的准入与监管,培育信用中介市场

  在试点过程中,政府的前期作用是加大协调与推动力度,后期作用主要是加强对信用中介的准入与监管。随着市场机制与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政府的作用应逐步减弱,使试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市场法则运行。

  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中介机构应逐步成为信用市场的主体。信用中介的完善关系到信用体系和制度的真正形成和建立。建议在试点地区选择社会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示范,以尽快提高其执业水平,培育出一支符合国际通则、规范运作的信用中介队伍。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信用中介机构的准入制度,加强资格认证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过程监管。在信用立法制定前,可对信用中介试行委托授权制度,确保权责一致。同时,要切实发挥银行、工商、信用中介协会在失信惩罚上的作用。

  在推动上述工作的同时,我们将继续抓好10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抓紧起草《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的实施意见》,为试点工作提供立法依据。

  专此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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