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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实行房管所(站)长等五个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099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实行房管所(站)长等五个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

城房字[198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产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局: 

  为落实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的精神,提高房地产业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部决定对房地产业系统的房管所(站)长、房屋管理员、房产资料员、修建工程队队长、修建施工员(工长)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现将《关于房管所(站)长等五个岗位培训办法(试行)》,《五个岗位的岗位必备知识、能力要求、培训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部署实施。其他急需培训的岗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通知印发的岗位培训办法,拟定岗位必备知识,能力要求、培训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报部批准后试行。

  各地区、各单位应向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宣传岗位培训的重大意义,动员和组织大家积极投入学习。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凡是未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都不能继续担任原岗位实际职务。

  有关房地产业岗位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由部房地产业管理局负责,具体事宜请与全国房教委和各地区房教委联系。

  附件:一、关于房管所(站)长等五个岗位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略)

     二、五个岗位的岗位必备知识、能力要求、 培训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略)

     三、岗位合格证书印发说明及式样。(略)

198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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