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4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开发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

  第三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第二章 信用评级对象

  第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

  第八条 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九条开发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

  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七级。

  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

  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

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及职夷分工

  第十三条 评审管理局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标准,指导信用评级工作;

  (二)对AA级以上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建立并管理信用评级库;

  (四)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其职责分工是:

  评审局负责行业信用评级工作,提出行业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

  信贷管理局负责地区信用评级工作,提出地区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

  分行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五章 信用评级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程序

  分行每年5月开始对老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在一个月内完成。

  分行开发的新客户,由分行在上报项目前完成信用评级;总行开发的新客户,分行依据《评级通知单》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评级。

  所有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完成后,送总行评审管理局。

  分行初评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评审管理局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其他级别的评级结果,经评审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六条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的程序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每年5月开始对已有贷款的行业、地区进行信用评级;无贷款的行业和地区有贷款需要的,依据《贷款评审指导意见》与项目评审同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一个月内完成,送评审管理局。

  评审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决策,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只供行内使用。客户申请公开等级的,可依据客户信用等级的不同按权限规定核批公布。必要时有选择地公布C级客户名单。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在社会上公布,必要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工作每年例行评定一次,如有重大情况变化时,各评级执行部门应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分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要力求以有资格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走访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获取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二十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针对所评对象收集信息,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公正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贷款总量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对信用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信用评级审查部门对信用评级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信用评级方法的正确性,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如发现信用评级报告不够完整准确,可要求信用评级执行部门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对象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级结果客观性、真实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予以重新评级后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经办人员、信用评级审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故意抬高、压低信用等级的;

  (二)篡改、毁损信用评级资料的;

  (三)泄露信用评级对象秘密的;

  (四)授意信用评级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采用计算机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管理库是信贷动态管理和信贷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涉及开发银行和信用评级对象的秘密,实行专人负责、授权访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将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相应指标、参数及计分标准。

  第六章 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老客户、行业和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在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中主要运用于:制定信贷政策;指导行业和地区的贷款投向,调整产业和地区信贷结构;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分析、测算客户授信总量和行业、地区的贷款总量;强化控制信贷管理风险点。

新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主要运用于客户的开发,为项目评审、审查和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当年评审贷款承诺总量当中,原则上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的客户当年承诺额应达到60%以上,绿信号行业当年承诺额应达到80%以上,低风险地区、较低风险地区和中等风险地区当年承诺额应达到70%以上;通过优质贷款增量积累,逐步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整体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BB级(含BB级)以上客户的项目方可受理进入项目贮备库,AA级以上的客户取得进入评审快通道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分行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力度。客户信用级别越低,信贷管理人员现场调研频率应越高,监管力度应越大。

  第三十一条 开发银行实行受信总量和贷款总量控制办法。

  开发银行只对AA级以上老客户实行授信,客户的授信量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连续使用。

  开发银行对行业、地区的贷款额按5年期编制贷款需求滚动计划,实行贷款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处于低风险地区、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的AAA级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条件成熟,符合我行贷款要求时,申请贷款可简化审批程序;

  (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四)可适当提供信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处于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地区与绿信号行业组合区域及低风险地区与黄信号行业组合区域中的AA级以上客户,原则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项目成熟的条件下,可进入评审快通道;

  (二)在授信总量内,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的设备储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下,适当降低借款利率或延长贷款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评审管理局负责余释。另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操作细则》,对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4月20日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