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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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国土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543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国土规划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编制省(区、市)国土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土规划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它标志着人们征服、改造利用大自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更自觉、更主动的阶段。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人口众多、按人口平均的各项自然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要实现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和二十一世纪中叶经济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战略目标,我国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任务很重,要求很高。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地保护好生态环境,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提出对策和措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加强对各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宏观控制和指导,已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重视和加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工作,使之在现实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指导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二、国土规划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高层次的综合性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国发[1985]44号文件指出:“搞好国土开发整治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保持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加强长期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国土规划的主要作用是:第一,对规划区范围的资源开发和建设具有约束力。从原则上讲,任何开发建设都不应与国土规划相矛盾。如果在资源开发、环境整治方面与国土规划发生矛盾,都应与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二,国土规划中提出的地域分工、资源配置、生产力布局、重点开发地区、江河防洪、沙漠化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森林保护和发展、城市布局、城市化速度预测等具体内容,都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第三,国土规划对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起指导作用并提供依据。

  为此,各省、区一定要把国土规划编好,加强编制进度,争取在1990年完成第一次国土规划的编制任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组织编制和完成市域国土规划工作。全国国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开发地区也要分期分批组织编制区域规划,请各有关省(区、市)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

  三、国土规划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是:资源的综合开发,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具体包括:

  (一)分析论证和充分体现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和提出地区的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在对国土资源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资源开发的时序和规模。

  (三)研究和提出地域的合理分工、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域,并从资源综合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角度,提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结构和布局。

  (四)提出区域性环境整治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

  (五)对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从资源、技术经济、基础设施的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分析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各地区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基础不同,要从实际出发,确定规划内容并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要作充分的论证,不求面面俱到。规划完成后,应按照《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上报审批。

  四、为了科学地编制国土规划,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国土规划要从综合分析规划区资源、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出发,研究地域分工和生产力布局,发挥区域优势,以取得最佳综合效益。

  (二)国土规划要密切联系实际,同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相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规划要紧紧围绕各级政府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在认真分析论让的基础上予以充分体现。当前,省(区、市)国土规划应以2000年为基本规划年限,内容重点放在为编制“八五”、“九五”计划提供依据上。对有些重大问题,需要展望到二十一世纪初期。

  (三)国土规划要因地制宜、发挥地区优势,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既要发挥地区的区位、资源和技术经济优势,又要服从更大地域乃至全国总体发展的要求。

  (四)国土规划要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立足当地,放眼全国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际市场状况,避免封闭式地自成体系。

  (五)资源开发和生产力布局要研究环境和地区经济承受能力,环境保护与整治要考虑国力的可能。要寓治理于开发,寓开发于治理,把开发和治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国土规划完成后,要采取各项积极措施,使之发挥作用。主要途径是:

  (一)对国土规划提出的任务、布局方案和项目,要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同经济综合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纳入长期计划、五年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公司)、地方和单位在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时,要认真听取国土机构关于资源保护程度、开发规模、布局的合理性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规划的要求。

  (三)为了保护规划的实施,必须加强资源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及环保方面的计划管理制度。

  (四)各省(区、市)如认为必要,可以根据各自的条件,逐步建立国土开发整治基金,作为诱导性投资。主要用于重点开发地区的某些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重点地区的投资环境,组织开展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前期工作。

  (五)各省(区、市)在按排以工代赈、经费补贴等计划方案时,可以考虑同国土规划中的有关部分相结合,动员和组织群众实施规划中提出的宜于由群众实施的国土开发整治任务。

  (六)为了使国土规划方案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的约束力,国土规划方案经上级领导机关审查和批准后,不应随意变动。各省(区、市)政府可以考虑制定必要的规则、办法,以利于国土规划的逐步落实。

  六、国土规划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任务很重。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必须加强领导,把它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同时要有一个力量较强、能适应国土规划工作需要的、稳定的职能机构,并积极建立国土规划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工作。要保持国土干部的稳定性,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还要请省(区、市)政府按照地方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国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目,予以保证。

198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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