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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备案制度的通知(摘录)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458
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备案制度的通知(摘录)

国土资执法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加强士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必须完善案件查处逐级报告、备案制度,以利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客观地分析土地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趋势。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正在查处和结案的案件报我局备案。对土地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分别在立案后一周内、结案后两周内报我局备案。

  2、备案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调查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后报立案审批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我局将不定期对案件查处逐级报告、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和通报。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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