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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施工扬尘污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1  浏览次数:15502
 渝建发[2015]4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施工扬尘污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城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号)、《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渝委办〔2014〕88号)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渝府办发〔2015〕49号)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施工扬尘污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公众生活满意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号)、《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渝委办〔2014〕88号)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渝府办发〔2015〕49号)要求和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扬尘控制八项强制性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发〔2014〕64号)及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加大城市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确保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高质量完成,为全市空气质量总体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二、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拆迁和土地整治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各类市政管养维护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结合本行业建设施工特点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检查
  以《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2 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发〔2014〕64号)关于扬尘控制的强制性规定为检查依据,每月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扬尘治理达标。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渣土密闭运输。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辆,车辆离场时保证密闭措施到位,不得冒装,防止运输中“抛、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
  2.车辆冲洗。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或工具式冲洗设施。工地出口的车辆冲洗位置保证夜间照明,车辆离场前必须进行冲洗作业,不得带泥上路。
  3.易扬尘物质处置。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4.施工湿法作业。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二)推进扬尘治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
  1.实施重点项目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主城区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实施100%电子监控,其他区县房屋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千万及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加强扬尘控制工作监控。
  2.积极响应空气重污染预警。收到空气重污染预警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扬尘污染:一是加大响应区域在建工程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二是增加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三是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四是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
  3.加大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依法从严处理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诚信综合评价扣分以及媒体曝光等手段,加大处理力度。
  四、时间安排
  结合我市夏季日照时间长、地表干燥,不利于扬尘控制的特点,专项治理行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1)部署阶段(2015年6月15日前)。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结合本方案,将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到辖区或监管的每个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建工程项目部。
  (2)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2015年10月)。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检查要贯穿全年,并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督促和指导各自监管的在建工程逐一对照整治内容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工作,资料留存备查。
  (3)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0月)。市城乡建委结合“四不两直”随机执法检查对工地进行抽查督查,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查自纠不认真、存在问题较多和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限期结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诚信评价扣分等,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整改工作。
  五、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专项档案。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扬尘控制专项档案,内容包括: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扬尘控制工作制度、记录;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收支记录、发票;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工作记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环保类投诉处置记录等资料档案。
  (二)抓好开工前提条件审查,把好源头关。施工扬尘控制有关要求已纳入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各区县建设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把好开工前审查关,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各区县城乡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扬尘控制作为施工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在监督记录中专项记录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检查情况。
  (四)积极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积极创建或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全面提升辖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文明施工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水平。2015年,主城各区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10个,其他区县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5个。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控制扬尘污染主体责任,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时期的扬尘治理,特别是做好夏季高温季节、风高物燥时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强化这些重点时段扬尘监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记录,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企业自查自纠、各区县城乡建委、安全总站检查督查、市城乡建委执法式督查时应填写《2015年度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表》(附件1),存档备查。各区县城乡建委按要求开展施工扬尘控制日常工作,并加强工作中有关扬尘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每季度形成工作小结,并填写《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信息报送表》(附件2),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安全总站(联系人:韦舒,电话:63675603,传真:63672073,QQ:916473164)。

  附件:1.《2015年度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表》
2.《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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