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工程勘察单位、试验室,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工作,确保岩土试验测试数据的真实、准确,根据住建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163号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试验测试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工作,确保岩土试验测试数据的真实、准确,根据住建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163号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项目有关试验测试任务可在承接该项目的工程勘察单位的试验室(下称“自有试验室”)完成,或委托经市城乡建委考核合格的试验室(下称“对外试验室”)完成。勘察企业对工程勘察项目质量负总责,试验室对试验测试的数据负责。
(二)勘察企业委托“自有试验室”时可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对外试验室”承担岩土试验测试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费用。
(三)试验室和勘察单位应保障从事试验测试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四)“对外试验室”及“自有试验室”的试验测试人员均纳入“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市城乡建委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岩土试验室、试验测试人员的业绩信息和诚信记录。
二、规范试验测试行为
(一)试验室应根据试验测试内容,对每一个所承接任务确定1名试验项目负责人和不少于1名试验测试人员、试验审核人员。
(二)试验测试工作应进行详细准确的开样描述记录,明确样品质量是否合格,不合格的样品不得用于试验测试。
(三)试验测试成果(含图表)上,应注明工程名称、试验室名称、试验测试内容等,并由试验测试人员、试验审核人员、试验项目负责人逐页签名(同时签署日期)确认。
(四)自2015年7月1日起,试验室应登录“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在线打印《重庆市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报告》(下称《试验报告》)封面及扉页(详附件一),与试验测试成果一起装订成册,签署完成后,提交给勘察单位。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按试验测试合同(或委托书)对试验室提交的试验测试成果报告进行验收。对符合合同(或委托书)要求的试验测试报告,登录“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在线打印《重庆市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成果报告验收单》(下称《验收单》)(见附件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名(同时签署日期)确认。
对未按合同(委托书)要求完成试验测试工作或岩土试验成果报告签署不全的,勘察项目负责人不得通过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将含《试验报告》、《验收单》的勘察报告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有关要求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勘察成果审查时,应将岩土试验测试成果纳入审查范围,重点审查勘察单位是否与试验室签订岩土试验测试合同(或委托书)、“对外试验室”是否超越考核范围承揽试验测试业务,试验测试人员是否在“系统”备案。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未提供在线打印《验收单》的勘察报告,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并及时上报负责项目勘察质量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将岩土试验测试成果纳入对勘察质量的审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审查机构把关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重庆市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报告扉页(示范文本)
2、重庆市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报告验收单(示范文本)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13日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