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见》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在我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基础上,梳理整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意见要求,凝炼新形式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新理念,兼顾宏观指导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形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明确参建责任 推进项目管理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处在建设项目实施的中心枢纽位置,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要保证设计深度和质量,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施工单位是施工阶段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关键在于能否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质量和安全责任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于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为此,《若干意见》要求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四落实”,即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科学论证工期 做好风险防控
长期以来,工期确定和工期变更的随意性大,缺少确定合理有效工期的科学计算方法及变更的科学决策论证制度,有效工期不足等问题,突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针对这些制约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的顽疾,《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
随着公路水运工程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行业对工程技术认知的不断进步,部分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工程材料和产品、施工装备等在工程实践中被证明存在缺陷,成为制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提升的“短板”。为减少甚至杜绝由此带来的质量和安全事故,《若干意见》要求定期对质量和安全风险大的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工程产品等开展评估,公布相关目录。
《若干意见》强调,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设计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于一些风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上应实施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实施中要严格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对专项施工方案要建立和实行专家审查机制。同时,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防控质量和安全风险,减少甚至杜绝事故发生,对于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工序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
健全曝光制度 强化社会监督
健全曝光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治理,是《若干意见》提出的制度安排。
《若干意见》强调,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对于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参建单位以及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并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的信誉、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质量安全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完善相关制度 强化贯彻落实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强化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若干意见》对部分制度作出进一步强调和细化。要求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目前,很多一线施工作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对法律法规、专业技能、操作程序、安全风险、质量要求等不掌握、不重视,成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障碍。为此,《若干意见》重申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是施工单位的法定职责,要求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保证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
质量是发展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底线,抓好质量安全是交通运输的永恒主题。《若干意见》将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随着配套制度措施的跟进,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和对意见精神的全面落实,我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将迎来新的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