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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625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要求,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我部对原国家用土地管理局设计制作的土地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新版土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证书按照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由我部统一监制。证书共分为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每种证书分特制精装和普通简装两款,规格和封顶颜色不变,证书的内容、格式见附件。
  二、为保持土地登记的延续性,已经颁发的土地证书继续有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设计制作的土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不再授权印制,已印制的可颁发至1999年3年31日。
  三、土地证书印制及使用的管理办法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切实加经土地证书的管理,凡无我部授权印制并统一编号的证书一律无效,任何部门都不得颁发使用。
  四、鉴于土地证书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又正值《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各地要配合《土地管理法》的宣传,认真做好修订后的新版土地证书的宣传工作,增强土地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
  五、土地登记是界定土地产权,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切实作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初始土地登记,重点加强土地变更登记,特别要做好企业改革、大中型项目审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强化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作用;要以《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防止通过登记使用非法用地合法化、杜绝违规操作,以保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积极培训中介服务体系,增强服务意识,以树立文明、高效的政府形象。
  附件:(略)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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