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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64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素质,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对新进入土地登记工作岗位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考试工作仍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90号)规定执行。今年内完成对现有新进入土地登记岗位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培训考试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填写《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资格审批表》及上交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相片。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的培训、考试报名、考场确定、人员资格审查、考号编排、准考证发放及组织监考等工作。部负责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的统一考试、人员资格审定及《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核发工作。考试设土地登记机关法律知识、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三个科目,考试范围以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为准。

  二、认真做好对已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已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人员的继续教育、考试和续期工作。对下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人员可以续期,续期时间为三年:

  1.继续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2.已接受土地登记继续教育;

  3.土地登记持证上岗期间所承担的土地登记工作,符合《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4.通过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

  凡经考核准予续期的土地登记人员,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填入《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续期备案表》并报部地籍司备案,同时在《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上进行注记。须更换《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部更换。

  三、全面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设。土地登记人员只有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附件:1.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资格审批表(略)

     2.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略)

     3.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续期备案表(略)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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