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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30  浏览次数:20668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成立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指导委员会。
(五)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终审,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  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对于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建协〔2008〕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doc
2、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doc
 3、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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