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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912
国土资源部关于

              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与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以下简《通知》),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为了切实搞好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在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调整后,与等别相对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办法》规定,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不应由用地单位直接承担。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我部将暂缓受理该市、县申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三、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上缴中央30%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件及时报送国土资源部。

  四、《通知》下发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凡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由国务院办公厅转我部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按《通知》确定的新等别征收土地有有偿使用费,在此之前转我部的建设用地请示仍按调整前等别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本通知下发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应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中增加关于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说明,即说明新增建设用地中不同征收等别的市辖区名称、面积、等别和金额,并分别计算出应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和应缴中央金库的金额。

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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