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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016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关于开展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须进行预审。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3号令)也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了规定。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尽快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士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关键环节。各地应从实施规则、落实计划上认识和把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同时,尽快采取措施,全面推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进行,少数特殊项目如机场等,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的,可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进行预审。各地应注意把握介入的时机。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级机关批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按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也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但当地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意见。

  四、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用地规模是否合理;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

  五、抓紧制定相关办法和规定。各地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六、凡1999年1月1日新上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报用地预审。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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