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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几点对策

发布日期:2011-08-12  浏览次数:1868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几点对策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济南市招标办)  史文波  张冬梅

    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管理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强化施工合同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面对当前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几点对策,必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提高合同履约率,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关键词: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对策

    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施工合同必将成为维系发承包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不仅是主观需要,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从社会制度和企业性质看,我国目前是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结构,由于法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比较差。现阶段必须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监督和管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才能使建筑市场不断规范和完善。

    其次,从当前经济秩序的状况看,旧的体制虽然已被打破,但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经济交往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很大,加之投机的心理作用使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经常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如果片面地强调施工合同签约自由和企业自律,只会加剧建筑市场签约行为随意化,使企业付出经济代价更加沉重。

    再次,从企业经济管理的现状看,一些企业的合同意识比较薄弱,觉得只要我先把合同签了就行,合同内容无所谓,只要在施工过程中,和发包人搞好关系,到时再办签证就行,因于这种想法,盲目签合同,不会用合同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知如何管理合同的现象仍很普遍。

    一、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面临的几个共性问题

    ㈠法律意识淡薄。一是有相当部分企业对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备案不是法定必备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个别单位不采用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三是部分发包方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是(如盲目压低工程造价,要求缩短工期却不支付工期补偿费,延期付款而不支付贷款利息等),甚至个别业主自定章程代替法规,私下另行签订合同来约束承包方;四是个别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五是有的单位不使用合同专用章。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某些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㈡阴阳合同。据了解,当前在工程进行招投标时很重视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特别是对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严格,从而出现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是一份合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一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有些发包方将能否垫资将作为招标和选用承包方的先决条件,导致竣工备案已办理完,但工程款仍无着落,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而一些急于找米下锅的承包方“忍辱负重”,在施工过程中不惜以垫资为代价,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致使工程款旧账未清,又欠新账,拖欠工程款的三角债现象相当普遍。还有的发包方强行将“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字样写入合同附加条款之中,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致使建设工期和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这种情况应该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加强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严格审查和管理已成为建筑市场刻不容缓的一大课题。

    ㈢管理措施不配套。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而当前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二是涉及施工合同条款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近年来,发包方对优质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工期越来越短,而目前的工期与质量奖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和出台,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合同管理机制的需要。

    ㈣部分企业对合同备案不重视,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在合同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在备案时派项目部的人员来,在备案过程中一问三不知,今天张三来,明天李四来,对合同备案一点也不重视,而签订的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语言表达不严谨,内容不完备,错漏较多。部分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形成领导主管,职能部门分管,承办人员专管的内部管理网络机制。

    ㈤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威性。据调查,当前建筑市场先开工后签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三边”工程大量存在。合同签订后不主动报送备案的比例数仍比较大,少数施工企业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有的项目没有立项批文,没有招标手续和许可证,外埠企业没办理进济施工备案证。

    二、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保证。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摩擦及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得更加规范和卓有成效。当前可侧重考虑采取以下几点对策:

    ㈠设专职机构,要有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要设立专人管理,部门之间配合要默契,工作衔接要紧凑

    要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综合性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更有深度。

    对各区县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印章,形成上下协调、统一管理的组织体系。

    ㈡抓好备案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

    ㈢加强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筑装饰施工合同(GF-96-0205)》、《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这四个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反复优选、评审并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订的。它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文本。它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它的发布实施使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防止有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出现,减少合同纠纷,也便于管理机关审查和监督。

    ㈣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发包主体必须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之一。按时拨付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了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司其职,做到业务互相通气,程序互相制约。如在工程办理立项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工程办理招投标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外地进济施工备案证等资料;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查验是否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㈤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通过培训,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该制度实行后,对不能出具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

    ㈥加大施工合同签约后的监管力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一是加大对施工、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力度,加强对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搞好服务;二是应加大监察力度,对签订阴阳合同的单位进行纠正和查处,并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施工企业,使其提高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是要将严格执法与为企业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良好地、便捷地市场氛围。

    总之,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指导思想,依法维护各合同主体(即市场主体)的权益,切实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逐步营造一个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运行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关柯  关于我国建筑业治本的两点建议   建筑管理现代化1999(3)

    [3]金永春  WTO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影响  工程造价管理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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