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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1  浏览次数:23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15]9号


部管各社会团体: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部管有关社团举办的国家级二类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促进部管社会团体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地组织开展竞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现就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术交流和技艺切磋,完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的长效机制,进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一线生产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竞赛管理

  部人事司负责竞赛的协调指导工作。竞赛举办单位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竞赛备案申报

  拟举办竞赛的单位,需根据各自职责,在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于当年10月底前向部人事司提交下一年度拟举办竞赛的备案审核材料,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备案审核表》(附件1)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部人事司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汇总拟定下一年度行业竞赛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各竞赛举办单位。通过备案审核的竞赛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竞赛申请。举办同职业(工种)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能超过一次。

  四、竞赛实施

  竞赛举办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筹备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竞赛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竞赛全过程管理。

  (一)竞赛名称。竞赛冠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XX职业(工种)”的名称。若有企业赞助,也可冠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XX杯XX职业(工种)”的名称。

  (二)竞赛工种设置。应根据行业实际需求情况,选择从业人员量大面广、专业性较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工种开展竞赛活动。

  (三)参赛人员范围。凡从事竞赛设置职业(工种),年满18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按照公布的竞赛方案要求,通过单位报名或个人报名方式参加。

  (四)竞赛内容设置。竞赛以实际操作为主,实行百分制。对确需设置理论知识考核内容的赛项,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考核成绩分别实行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其中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超过30%。竞赛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工作,并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五)裁判员选用。竞赛裁判员应选用具有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担任,也可适当选用具有该竞赛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对与参赛选手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实行执裁回避制度。

  (六)竞赛场地选择。竞赛场地应选择选手相对集中、内外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场所。竞赛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根据竞赛职业(工种)试题要求选择确定,由竞赛举办单位负责配备。

  (七)竞赛经费管理。竞赛的组织实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主办、承办、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筹集竞赛经费。

  五、竞赛成绩评定

  竞赛应以社会效益为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裁判员按照职业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对选手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严格按竞赛成绩从高到低评定选手的名次。坚决杜绝竞赛选手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名次,坚决杜绝裁判员给人情分、面子分以及搞平衡等情况发生。

  六、竞赛奖励

  竞赛结果可按参赛人数确定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人数,一般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赛人数的30%,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放宽至35%。原则上同一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不得超过120人,竞赛获奖人数不得超过30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获奖者复核后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并纳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库。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可由竞赛举办单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竞赛举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竞赛情况总结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申请表》(附件2)报部人事司复核留存。

  七、其他

  各竞赛举办单位要做好区域性竞赛与全国性竞赛的衔接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参与和支持全国性竞赛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道优秀选手及优秀教练员、培养单位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岗位成才、技能成才的良好氛围。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备案审核表.doc

     2.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申请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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