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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50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若干举措》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若干举措》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12月9日           


重庆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我市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办法》(社科办字〔2024〕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一、坚持统筹推进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一)市科技局和市社科联分别牵头全市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违规或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二)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日常工作,记录、评价和处理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管理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三)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抓好协同配合,从制度规范、教育引导、自律约束和监督惩戒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合力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生态。

(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常态化机制,强化自身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负责本单位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并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全覆盖

(五)科研诚信管理应当贯穿全市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称号类认定、科技政策兑现、科技奖励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各类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的开展与实施、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以及科研成果产出与应用的全过程。

(六)科研诚信管理应当涵盖全市参与科技活动实施和管理的法人、自然人,即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等(以下简称“责任主体”)。

(七)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三、建立全方位管理机制

(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及时宣传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法律法规及政策动态等。宣扬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示范作用;曝光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九)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组织实施与管理各环节需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同时明确违背承诺的处理规则。

(十)全面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要求,对责任主体进行事前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其参与科技活动实施与管理的必备条件。

(十一)加强和改善源头治理。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设置科研诚信监督员,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自身诚信建设与管理。

(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接受全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十三)注重激励与惩戒并举。探索构建“科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机制”,注重引导和问责双向发力,激发科研人员内生动力,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四、实行动态记录与分级评价

(十四)做好科研诚信状况数据统一管理。市科技局和市社科联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建立完善全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对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科研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时间等信息进行系统记录。

(十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记分机制。根据相关责任主体科技活动违规或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实行扣减分制,并纳入全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研诚信扣减分值实行动态管理,期满该项扣分应自动移出。

(十六)严格实行科研诚信分级评价与监管。有关部门应根据科研诚信记录,对责任主体实行分类评级管理,并将其作为参与科技活动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据,和科技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五、优化保障措施

(十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成立科研诚信管理领导小组和科研诚信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同相关单位和专业机构开展科研诚信监督、咨询、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十八)实现科研诚信数据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诚信记录、责任主体评级和科研失信处理情况,应及时推送市科技局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九)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实施诚信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开展系统建设、运维和管理,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专业、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保密等要求开展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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