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
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D/T18508——200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31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年第12号),现已印刷发行,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号)于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新《规程》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和成果形式,是科学评价和管理城镇土地,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确保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技术保障。
各地在地价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实施新《规程》,严格执行新《规程》,加强新《规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地价管理水平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
20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