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交流 » 建筑科普 » 正文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11-24  浏览次数:1638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工作,保证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质量,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11〕  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和授予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是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授予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活动中,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并完成其推广应用。

    第九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建设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建设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建设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推广实施已有建设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建设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建设工程等。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五条  建设成果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名;

    二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名;

    三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名。

    第十六条  科技建筑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名。

    第十七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项目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第十八条  建设成果创新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类: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市内首创,比市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建设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加快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建设领域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加快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建设领域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加快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推广应用项目类: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建设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通过集成,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以评为一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建设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通过整合,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以评为二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对推动建设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同类项目的水平,对推动建设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水平,对推动建设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项目类:

    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明显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科技建筑创新奖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项目通过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获得“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星级(A级)住宅”、“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称号,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获奖项目应当是在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等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对引导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房地产业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具有积极示范作用的房地产项目。

    三、评选机构

    第二十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建设领域知名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创新奖项目的评审;

    (二)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选工作需要,可分别或合并设立学科(专业)评选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创新奖的初评工作。

    学科(专业)评选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选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委员。学科(专业)评选组组长原则上由奖励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选组委员的条件:

    (一)关心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热心于建设科技奖励工作;

    (二)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选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申报

    第二十四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评选范围的,均可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每年的申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提交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成果创新奖

    (1)技术发明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发明专利证书或查新报告,应用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2)技术开发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软科学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鉴定证书,应用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3)推广应用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经过国家(或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或技术鉴定,应用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4)重大工程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文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科技建筑创新奖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文件,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及项目相关图片资料(按A3纸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的图片另存一份jpg格式文件,其分辨率不低于600dpi),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申报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家或重庆市科技奖励,不能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经评选未授奖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五、评选及奖励

    第三十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评选范围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选。

    第三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组织相应学科(专业)评选组进行初评,并给出初评意见,提出推荐奖励的项目或人选。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初评意见,对推荐的奖励项目或人选进行综合评选,审定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或人选提出的异议,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选组以会议评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评选意见。评选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选,在初评结果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选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选组的评选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四)建设成果创新奖的一、二等奖及科技建筑创新奖,应当由到会奖励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建设成果创新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每年度评选工作结束后,对获奖个人、单位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六、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选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意见报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奖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