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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24  浏览次数:1666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建设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充分发挥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加速“科教兴渝、科教兴业”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是重庆市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性和权威性的科学技术奖励。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包括建设成果创新奖、科技建筑创新奖两类。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是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聘请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成果创新奖评选范围:

    (一)在产品、材料、工艺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建设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建设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实施已有建设科技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采纳,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   重庆市科技建筑创新奖评选范围:

    在房地产项目中,集成先进、适用、经济应用技术,保障项目具有创新性及普遍示范意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的。

    第八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授予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建设成果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建筑创新奖不分等级,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九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候选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在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申报评选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奖励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10日内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报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奖金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获奖项目可优先推荐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设创新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奖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参与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选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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