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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颁发土地管理执法证件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966
关于《关于颁发土地管理执法证件的请示》的复函

国土资执法函[1999]116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颁发土地管理执法证件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人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和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规定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特殊性,部已经统一制定、印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作为全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行政执法证件。

  考虑到地方机构改革即将开始,部决定待地方机构改革结束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特此函复。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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