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城住字[198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1986年4月11日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引言
1.1为确保使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太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或补充规定。
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擦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桶为单位。
2.3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 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l/100。
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l/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
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l/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干1mm。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d以上的。
2.4.3屋架。
2.4.3.1产生超过跨度l/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缝宽大于lmm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砌体结构构件
2.5.1墙
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l/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l/4以上(平房达l/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l/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l/5以上(平房达l/4以上)。
2.5.3过梁、拱
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简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
2.6.1柱
2.6.1.1柱顶撕裂、樟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l/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l/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穗条
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l/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l/120的挠度,搁栅、镍条产生超过跨度l/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l/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樟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
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l/5以上。
2.6.3.4蚊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固定连接失效。
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l/4以上。
2.7其他结构构件
2.7.1土墙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l/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l/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l/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l/2。
3危险房屋鉴定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任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桂、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穗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温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攘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姚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