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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225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贯彻落实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用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以部第5号令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明确了闲置土地消化利用的方向,提供了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快闲置土地的消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利用闲置土地的领导利用闲置土地是实施《土地管理法》、落实中央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士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步骤。因此,要加强对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领导。闲置土地在1万亩以上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成立消化闲置土地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将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列人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保证利用闲置土地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明确利用闲置土地的进度(略)

  三、全面开展和重点引导消化闲置土地工作(略)

  四、通过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带动土地利用管理的各项工作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供地制度、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土地资产等多个方面,要有选择地对土地供给总量控制、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土地租赁、存量用地建档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等项工作进行单项突破,因此,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通过抓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宏观调控市场的水平。

  五、认真做好闲置土地上图和分类统计工作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基础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查清闲置土地的面积、位置和用途,组织督促市、县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对全部闲置土地列表汇总,并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及时统计已利用闲置土地的数量、类型等情况。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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